湖南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研报告
李宇先 吴爽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
【全文】
内容摘要: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加以贯彻。本文对湖南各级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要求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对刑事犯罪要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区别对待为基础,要求对刑事犯罪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具体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从控制犯罪的策略出发,我们要有意识地寻找、利用这些差别。对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以及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予以惩处。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通过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使罪重的受到严惩,罪轻的得到宽大,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主要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刑罚轻缓化三个方面。非犯罪化是将原来作为犯罪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非犯罪化既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的手段实现。非监禁化是使更多的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服刑。非监禁化在立法层面上,表现为确立更多的非监禁性刑罚的种类和非监禁性执行措施,扩大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层面上,表现为尽量提高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性执行措施的比例;在行刑层面上,表现为通过假释等手段,减少罪犯监禁服刑的期间。刑罚轻缓化是指罪犯所受的刑事惩罚更加轻缓。刑罚轻缓化在立法上,表现为通过立法废除严厉的刑罚或者限制严厉刑罚的适用;在审判上,表现为对罪犯适用更轻的刑罚;在行刑上,表现为减少刑罚执行的时间,给罪犯更多的人道待遇和权利保障。
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严格、严厉,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和刑罚严厉化两个方面。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将原来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之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犯罪化的结果,就是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罚严厉化是指罪犯所受的刑事惩罚更加严厉,包括在立法上对犯罪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在审判中对罪犯处以较重的刑罚,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更少适用减刑、假释等。
宽严相济中的“济”是指结合、弥补、协调之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从宽或者从严的不同处理。但宽与严这两种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共同存在、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宽、严只是具体的手段,其目的在于追求控制犯罪效果的最大化,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则有赖于对宽与严这两种手段之间此消彼长关系的深刻理解和灵活把握。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和特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的长期斗争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这一政策经历了一个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过程,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和完善,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具有纲领性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和国家除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外,还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教育、感化、挽救”、“少捕、少杀”、“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瓦解多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等多项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于社会治安的总策略,是我国的总刑事政策,在整个法治领域发挥作用。而在刑事法治领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并制约着“严打”等其他刑事政策的内容,其他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为依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进行。在刑事法治领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着纲领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