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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下)

  第二,关于停车位能不能转让给区分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允许开发商将停车位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则在现代社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停车位的买主剥削小区业主,向其收取高额租金的情况。因此,即便在小区的停车位不可避免地归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下,也要规定开发商不可将其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或将专有使用权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15]。
  车库是否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法定停车位属于法定停车空间以及紧急避难的空间,属于建筑物的共同所有部分,附属于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任何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但如果转让给业主,可以认为该转让并不妨碍这种停车位的附属性质,所以,转让是有效的[16]。但《物权法(草案) 》没有规定法定停车位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开发商将车库转让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现象,这样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一,因为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困难,也给全体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尤其给治安带来消极影响。其二,由于将车库转让给第三人,造成业主使用车位紧张,最终影响到小区的生活质量。其三,如果允许车库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就会使整个车库进入市场机制,势必造成车库的价格的上涨,甚至有人认为,自由转让将会使小区以外的其他人控制车位的资源, 进而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租金[17],这样也会对小区的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小区的车库本质是小区的整体环境的内容是附属于整个小区的居住的便利而建造的,其应该服从于小区购买专有部分的利用,其也是整个小区的成员权的组成内容。对于车位的自由转让也应当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制,即车位可以在小区业主之间自由转让,但是,不能随意向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转让。不过,在我国没有设定法定停车位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引入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机制,在提供同样价格的情况下,业主优先于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在出售车库的时候,约定通知业主购买,如果没有通知而将车库卖给业主以外的他人,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对非小区业主购买小区车位作出一定的限制,原则上在尽可能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毕竟车库也是个人财产,车库所有人享有受益的权利。
  第三,关于价格过高问题
  现实中存在如下问题,车库的价格不断攀升,造成很多业主无法购买或者租赁停车位。如前所述,如果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应该产生此种问题,但由于在很多小区中,车位的数量远远少于区分建筑物的数量,车位紧张,有些开发商故意抬高车位价格,牟取不当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对车位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适当的干预。在充分的市场中,应当通过干预的方式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这对于构建和谐小区,也是十分必要。
  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但是,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在现有的各种解决方案之中,《物权法(草案) 》的设计虽然仍存在着缺陷,但相比较而言,是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因而,应当在物权法中继续予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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