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约定的方式规定车库的归属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不动产的归属,而且,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移转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对于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当然,约定既可以条款的方式纳入到商品房买卖中,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合同专门约定车库的归属。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业主共有
《
物权法(草案) 》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车库的所有权为业主共有。没有约定是指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根本没有就车库的归属进行磋商并达成任何协议。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表明保留车库的所有权,但事后与业主达成车库转让合同,这也说明开发商实际上享有车库的所有权,可以认为明确作出了约定。没有约定不仅包括没有任何约定,也包括约定没有履行形式方面的要求,或者约定无效。
所谓约定不明是指虽然有约定,但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就归属达成明确的合意,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确定最终的归属。假如双方没有就车库达成约定,但业主通过在购房合同中单方面放弃了对车库的所有权,这实际上可以解释为开发商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在开发商和全体业主就车库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一部分业主同意开发商保留所有权,而另一部分业主不同意开发商保留车库所有权,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仍然要考虑不同意此种条款的业主的人数或者商品房的面积超过小区总业主或者总面积的一半。如果没有过半,可以认为,有关车库的归属约定仍然是不明确的。
开发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必须明确,如果开发商与部分业主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而在与另外一些业主约定中放弃了车库所有权,此时应当认为是约定不明。这就是说,开发商对于车库归属的约定,应当是整体的保留,也就是说,它不能仅仅保留部分车位,而是保留整个车库的所有权。其次,它应当是明确的保留,而不能采用含糊不清的方式来表达保留的意思。
为什么在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 》之所以这样规定,理由在于:第一,开发商在经济上具有优势地位,完全可以通过格式合同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开发商完全掌握建造商品房的成本,可以证明车库的归属。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车库的归属,就可以推定,开发商已经放弃主张车库权利;第二,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房屋销售合同通常是开发商单方起草的,甚至在实践中,开发商都是通过格式条款确定车库的归属。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归属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解释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第三,按照《
物权法(草案) 》的规定,通过证明确实自己投资建造了车库,其也可以主张车库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