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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下)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下)


王利明


【摘要】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在现有的各种解决方案之中,《物权法(草案) 》的设计虽然仍存在着缺陷,但相比较而言,是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因而应当在物权法中继续予以坚持。
【关键词】车库的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物权法草案
【全文】
  三、车库的归属应当如何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权法(草案) 》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确定。约定归属实际上就是给予开发商或者业主一种保留权利归属的机会。这就是说,法律上给予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如果他不愿意作出约定或者没有约定,就意味着他放弃了车库所有权,从而车库的所有权就推定为全体业主所有。通过约定确定归属,在法律上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约定的主体、时间和方式
  1. 约定的主体约定的主体应该是开发商和业主,而不是仅仅在业主之间进行约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车库使用权的约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约定。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的买卖都是零售方式进行的,所以,开发商只能够与单个业主约定,但不排除在团购的情况下,与全体业主进行统一协商。也可能在全体业主入住之后,与业主事后约定,但此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二是由开发商与单个业主单独约定。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通常在销售合同中与各个业主就是否购买车库、以及具体价格进行协商。所以,对归属的约定通常应该分别进行。有学者认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分别约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车库归属问题。因为开发商和某个购房人之间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其他的还没有签约的区分所有人[12]。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关键的问题是,要确定开发商是否与大多数业主签订了保留车库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如果仅仅只是和极少数业主签订将来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协议,并不能表明他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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