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讲,利益平衡是指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私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智力成果的生产和传播。博登海默早就指出:“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要求人们在主张自己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注意‘度’的限制和约束,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1]同时要注意到,利益平衡不是利益绝对均等,也并非利益冲突完全消失,而是一种均衡状态,一种将冲突限定在社会主流价值判断之内的均衡状态,一种与社会未来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均衡状态。[32]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和传播技术大大地改变了作品和服务的流动条件以及对受保护的作品的获取和使用方式。创作者、社会和受保护作品的使用者的关系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因特网协议实际上促进了版权和其他权利的改善的话,目前的情况还是任重道远的。作者、艺术家—表演者、文化产业、集体管理社团和接入与服务供应商、书商、科学工作者、消费者、政府、立法者和国际组织在实现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知识社会的有效的司法框架前还有不少路要走。
【注释】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4级硕士研究生。 Adam D. Moore, A Lockean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1 Hamlin Law Review 65, 1997.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第5页。
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37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9页。
李蓉:《关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均衡》,载《信息空间》,2004年第4期。
笔者在2007年1月30日14: 05上网检索,得出上述结果。
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载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com。
王辉:《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来自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com。
建国初期的“共产风”吹遍神州大地,大建公共食堂,全国各地的饭馆吃饭都不要钱,最终导致无人搞生产,大家都没有饭吃,已经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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