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在权利的内涵方面,法律上也做了限制,并不是给予一个绝对垄断的地位。知识产权制度的专有专用不是绝对的,这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大致有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以及其他的一些限制,如诉讼时效上的限制,地域上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等等。[23]美国大法官斯图尔特在判例中曾评论说:
国会赋予的垄断权不是无限的,其目的主要也不是为了赋予权利人以某种特殊利益。相反,这种有限的授权是实现重要的公共目标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想通过提供特殊奖励的方式,激发作者及发明人的创作热情,并允许公众在专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可以获得这些智力成果。[24]
在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其发展的主旋律。[25]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正在于,既要能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发知识产权人从事智力创造的热情,又要保障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应用,不致因为专有权的授予而受到阻碍。[26]
四、谈利益平衡要提防“披着羊皮的狼”
现实中,利益平衡很容易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曲解和利用,从而为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找出堂而皇之的借口。当有人想无偿占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时,他就会搬出“利益平衡”来。讲什么包含智力成果的产品价格太高,老百姓难以承受。更有不少所谓的“数字图书馆”之类的网络运营商,借用“公共利益”之名,要求以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无偿获得作品以谋利。这些“数字图书馆”,实际上是少数从事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经营商和被网络商收买的“文化人”“炒作”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数字化信息网络经营公司”。他们明明是做买卖的商人,却要打出“图书馆”的招牌。说穿了,就是企图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光环之下,蒙蔽投资者和网络用户,牺牲作者利益,为个人牟利。[27]做坏事还要装好人,“一面做婊子,一面立贞节牌坊”,实在是可恶之至。
其实约翰•洛克早在300年前就对这个问题有了很好的阐释:“一个人还有和已被占用的一样好的东西可以利用,他就不必抱怨,也不应该干预别人通过劳动已经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他显然是想占有别人辛勤劳动的成果。”[28]郑成思老师也曾指出:“在讲‘利益平衡’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维权与侵权的问题。”[29]
“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剥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30]也就是说,私益和公益相矛盾而不得不择其一的时候,并不一定总是要牺牲私益的。笔者始终认为,社会是个体的集合,如果个体都能自由发展,都有了质的提升,社会就会有大的进步。而且,也只有个体都得到发展了,个体组成的社会才能够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我是革命的螺丝钉,哪里需要哪里拧”的口号并不那么合适。所谓“国富民穷”、“为了国家勒紧裤腰带”更是骗人的鬼话,同希特勒的“要大炮不要黄油”是一回事。在知识产权领域,一定要特别警惕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社会公益”之名将别人的合法权益“强奸”掉的局面。这些“恶狼”披上“羊皮”,会比较容易麻痹“牧羊人”,但其凶残的本性是不会变的,危害性也就更大。在讲到“利益平衡”的问题时,一定要小心这些“披着羊皮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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