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同公众兴趣(public’s interests)可不是一回事。还是以版权三人小社会为例:在只有一位作者、一位出版者和一位读者的三人世界中,如果以读者的利益为公共利益,要求作者和出版者都要服从读者利益的话,那么读者能不花钱白拿书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接下来,会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图书出版者收不回成本会破产→付不起作者的稿酬和版税→作者生活失去保障→饿着肚子的作者不愿再创作,即便创作也无法出版→读者从此没书可看。很显然,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大家一块完蛋,难道这符合公共利益?
这个小社会中的公共利益应当是三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作者有饭吃,出版者有钱赚,读者有书看。大家各司其职,各有所得,从而使这个小社会能够维持运转并走向繁荣。所谓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决不是指知识的免费获取,而是指知识的自由获取。如果图一时之快而使知识免费的话,就是杀鸡取卵,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的消亡。[9]套用时下一句流行话说,只有实现“版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符合公共利益。在版权世界里,公共利益首先是维护版权人的权益。[10]通过对边沁、耶林、庞德等人在法律利益平衡问题上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利益最少牺牲。[11]那种认为作为使用人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观点,不仅过于狭隘,而且十分有害。
二、智力创造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
通常,大家以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同使用者——我们广大的社会公众自身并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得越紧,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就越困难,至少是付出的代价会更大。在不少人看来,知识产权就好像是黑社会收“保护费”,老百姓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总要定期交给“古惑仔”们一部分。这虽然形成了“规矩”,但却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大多数人在讲到利益平衡时,都将智力创造者和社会公众摆在敌对的两端。
那么,就已经发明出来的成果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护费,大家随便使用,这样对全世界的百姓最为有利呢?但是这样做对于正在发明过程中,以及还没有开始的发明就非常不利。发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如果使用成果不付费,谁还有积极性去搞发明呢?最后受害的是全体人民。“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去播种。”[12]正是由于这个道理,知识产权需要保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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