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利益平衡”
宋学超
【摘要】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就是要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到平衡。[1]在大的概念上大家已经形成共识,但在具体的处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强调了正确认识“利益平衡”的几个重要前提,以求在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上能够有的放矢。
【关键词】利益平衡;认识;公共利益
【全文】
人类社会的发展证明: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2]从唯物主义角度看,“利益即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社会主体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是利益”。[3]而“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4]所以,在不同利益之间维持平衡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断升级与信息资源分享呼声日高这两种趋势并存,构成当今信息世界泾渭分明的一道风景线。[5]因此,“利益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绝对的热点话题。在“Google”上搜索一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可得362, 000条结果;在百度上搜索一下,也有32, 300条结果。[6]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真是吵开了锅,颇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不过,在笔者看来,要讨论“利益平衡”这个话题,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指使用者的利益
任何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都不仅有“平衡”问题,而且有前者服从后者的问题,不惟知识产权如此。任何私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之间、不同权利之间,则是另外一种“平衡”问题。这两组问题是不应被混淆的。由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不太可能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因此在物权领域不太可能发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很明显,汽车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否则就要得出销售者的利益要服从购买者的利益的结论。那么,汽车只有白送才符合公共利益,这是极其荒谬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无论是技术方案、作品,还是商标标识),由于可以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就经常发生。[7]现在的多数“知识产权平衡论”也存在这种混淆,一提利益平衡,就讲“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合理地分配和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
著作权法的永恒使命”[8],然后将智力创造者摆在人民公敌的位置,这是十分狭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