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
17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些规定及其实施无疑能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4.《
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措施保障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
16条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可靠的措施保障。
5.《
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保障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
22条规定,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这些服务保障能够帮助残疾人顺利就业。
6.《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