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散就业有一定的困难。尽管国家规定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但是由于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残疾人自身的困难,因而在求职时有相当的困难。一些企业或者机关单位,宁愿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担心增加医疗费、提供无障碍设施的费用,因而不愿意录用残疾人就业。
(4)残疾对生产过程的影响导致对残疾人劳动能力估计过低、残疾人选择职业范围偏窄、就业层次不高、收入水平偏低等一系列不利于残疾人的后果。残疾人就业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占96.6%,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仅占3.4%。残疾人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收入水平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7]
(5)农村残疾人从业困难。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八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的形式。政府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要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2001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2006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进一步指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因此要求在“十五”期间,“开展服务与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5%。[8]
三、《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
《
残疾人就业条例》于2007年2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我国残疾人事业向前发展了一大步。因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最重要的体现,它不仅使残疾人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参与到劳动生活中去,为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实现他们人生价值,提高社会对于残疾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