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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它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从第27条35条对残疾人就业中政府的职责(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指导方针(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相结合)、优惠与扶持(对残疾人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在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企业生产)、保护措施(规定在聘用职工、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所在企业要对残疾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残疾人保障法》的规范下,残疾人就业率有了明显提高,仅2000年1年,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就达到26万余人。[1]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已由1992年的50%达到2004年底的84%。[2]劳动就业不仅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提高了残疾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了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事实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使大量职工下岗;我国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他们纷纷来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在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对残疾人就业形成巨大冲击,加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问题。
  (1)就业率低。与全国就业率相比,残疾人就业率很低。城镇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有85万余人,没有安排就业的有116万余人;农村有467万残疾人没活可干。在全国农村3681万余贫困人口中,贫困残疾人有将近650万。全国8千多万残疾人中,只有不足1/3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大多数靠家庭和亲友供养。到2000年,全国15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0%以上,其中未就业者占25%以上。[3]2004年10-12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发达、中等和欠发达地区进行的调查显示,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就业率的差距是49.1%。[4]
  (2)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多数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人才资金缺乏,管理水平较差,加之残疾人占到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停产甚至倒闭威胁。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北京福利企业创利税1230万元,产值6000万元,到了1988年,利税增至1亿元,产值达2.8亿元。但是,到了1989年,利税一下降到4300万元,产值降到1.7亿元,残疾人福利企业由此陷入困境。[5]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是,一些地方的优势规模企业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改制为福利企业,这些企业由于技术含量高而就业容量少,产生的结果必然是残疾人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例如,江苏省2004年福利企业比1995年减少35%,就业残疾人减少了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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