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刘翠霄
【全文】
残疾人由于受残疾的限制,使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受到很大的障碍,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消除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使他们获得尽可能多的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然而,长期以来,残疾人被当作被动接受帮助和照顾的对象,而没有把残疾人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这种对残疾人的歧视和边缘化的态度,使得残疾人不能获得充分的工作权以及其他权利。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71号建议书《就业建议书》中第一次承认残疾人有工作机会的权利。声明,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残疾,都应当得到康复的机会,尤其是职业指导、训练和再培训、以及工作的机会。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度残疾人就业。之后,在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一系列有关残疾人康复及获得平等的职业训练、指导和就业机会以及强调各成员国政府责任的公约和建议书的推动下,包括残疾人就业权在内的残疾人权益实现了从社会福利到人权的转变,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变,集中体现在2006年8月起草完成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中。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承认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基础上的工作权,包括在开放、广泛、残疾人易进入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通过残疾人自主选择工作来获得生存机会的权利。成员国应当通过立法及其他有关适当的措施,保护并促进残疾人,包括那些在就业过程致残者的工作权利的实现。《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范围的残疾人事业。
一、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取得的成就
我国在1982年12月通过,1988年4月、2004年3月修正的
宪法第
45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依据
宪法的规定,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一方面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在1984年颁布了《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占50%以上的再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在政府的推动下,残疾人就业状况有了显著好转。例如,在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福利企业1979年全国有1106个,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4.8万余人,产值7.2亿元。到了1991年,社会福利企业的数量增加到43071个,增长了39倍,就业的残疾人70.1万人,增长了15倍,年产值412.1亿元,增长了57倍,实现利税18亿元。此外,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散就业的残疾人1992年达到14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1992年,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2%,农村残疾人的在业(主要是县、乡、村帮助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率为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