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物权法的结构
各国物权法的结构模式大别为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民法为“五分结构”: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法国、意大利民法为“三分结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包括担保物权)。建议采五分结构要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物权定义;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生效;物权的限制:权利之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益;
物权法的解释原则:应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物上请求权;物权消灭原因。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规定所有权的共同内容。包括:所有权定义;孳息的归属;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取得时效制度;征收的条件与公正补偿。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相邻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法原则上不采依主体性质对所有权的分类。但关于土地应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特别规定。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先占;拾得物;埋藏物;添附;附合;混合;善意取得制度。关于拾得物,建议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及超过法定期间无人认领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区分委托物与脱离物,委托物发生善意取得,脱离物(包括遗失物和盗窃物)应许失主请求回复,超过法定期间未请求回复,则占有人取得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规定共有的定义;公同共有;按份共有;准共有;共有物的分割。
第三章 基地使用权
规定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和取得;空间(基地)使用权;相邻关系之准用;基地使用权的撤销;租金缴纳;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基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延期与补偿;基地使用权的抛弃。
第四章 农地使用权
规定农地使用权的定义;农地使用权的设定和取得;农地使用权的期间及延长;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农地用途之限制;农地使用权因不耕种而消灭。
第五章 邻地利用权
规定邻地利用权的定义;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和取得;依时效取得邻地利用权;空间邻地利用权;邻地利用权的附从性;需用地之分割;供用地之分割;邻地利用权的消灭。
第六章 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