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
梁慧星
【全文】
【按语】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工作,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民法典草案和
物权法草案。1998年3月25-27日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
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
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还专门讨论了梁慧星预先拟定的《中国
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并决定委托梁慧星负责按照该方案起草一部
物权法草案,要求6月底完成草案,7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进行讨论。同月31日,梁慧星召开中国
物权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全体成员会议,传达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布置起草分工。1999年3月完成《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并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制定
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1、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权利思想,在强化对个人和企业权利的切实保护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的保护,禁止权利滥用。
2、坚持对财产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凡合法取得的财产,无分公有私有给予同样的保护。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仅对公用物(国家专有财产)作特别规定。
3、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并予公正补偿,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个人、企业土地使用权。非公益目的用地,由国家批给指标,再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签约。
4、鉴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
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且企业财产权中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人格权,应分别适用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宜在
物权法上概括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