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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王梓臣


【全文】
  [基本案情]
  甲开发商与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甲开发商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7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开发商在给付了120万元的价款后,与乙建筑公司双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甲开发商以一间店面房作价抵给乙建筑公司,房价多出欠款的差额部分23万元由乙建筑公司补偿给王某。甲开发商遂将店面房交付乙建筑公司,但乙建筑公司以店面房未能过户为由,拒绝支付差额款。甲开发商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乙建筑公司还王某差额款。和解协议签订后,甲开发商撤回起诉。乙建筑公司仍以房屋未能过户为由,而未按期支付欠款,几经周折,此时已经超过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甲开发商遂再次依据第二个和解协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在已经超过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对和解协议的争议,法院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二个和解协议是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重新确定或调整后形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允许对方当事人以新案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法理分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同时,要考虑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
  一、关于第一份和解协议的性质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有困难,不能够一次予以执行完毕或者一次执行完毕将会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的损失,维护被执行人利益的一种妥协方案。如果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则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使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无法实现,则该制度设计将会归于失败,因此,这时恢复对被执行人不利的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能起到惩戒被执行人的作用又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公平与正义。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的话,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就该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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