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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概论

  首先,最高额保证以未来发生的连续性债务为担保对象,而这种债务关系常以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先决条件。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的实质,即为债权实现的预期安全保障。在简单商品交易中,仅靠债务人自身的信用或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足以维系,但在现代标的额较大的连续合同交易特别是银行贷款业务对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远超出债务人自身信用保障的程度,因而需要借助于保证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故可以说,最高额保证是为适应这种更高的安全需求而产生,其安全保障作用包括普通保证在内的其他方式难以取代。
  其次,相对于普通保证,最高额保证至少在数量上为更多的债权提供了安全保障,一般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总量也要大于普通保证。
  第三,最高额保证对债权人有预警作用,债权人可以预先明确自己受到保证担保的债权限额,因而就可以根据这一限额来决定自己与债务人今后发生多大规模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最高额保证不仅使主债权获得安全保障的时间得以提前,还可以提醒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确保债权安全。第四,最高保证限额也为保证人提供了预测承担最大保证责任的可能,因而也兼顾到了保证人的安全利益。
  2、效率价值
  效率(efficiency)亦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更大的产出,即以少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费取得最大的效果。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担保法,其在关注债权实现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必然要重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效率问题。最高额保证的效率价值可谓在担保法诸价值体现中最为突出。
  首先,最高额保证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发生不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所以其设立较普通保证更为灵活。[2]
  其次,最高额保证更符合连续交易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的缔约程序,省却了反复设定和解除担保的繁琐,从而更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增加债务人信用和提高经济效率。
  第三,最高额保证是对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的概括担保,并使主债务发生之前即获得安全保障,所以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还有助于促进未来债务向现实债务的转化。
  3、公平价值
  公平价值或称正义价值,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容忽视的,因为“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3]担保法的公平价值的重要体现就在于经济风险的合理分配。“从世界各国的担保立法实践看,符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规律的正确价值取向应是,在不排除担保风险转移的模式下,树立担保风险分散价值观,通过立法形成担保法也旨在分散风险的法律意识,以便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构成完整的风险承担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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