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上述的假定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有史可鉴,当初的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是民营银行,可这些民营银行的经营者都成功地实现了由实业资本家向银行家的角色转变。若我们深入探讨就会发现,在当今股东与经理人相互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中,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全可以为我们提供真正的银行家,可见野花并不必定比家花香。究其实质,目前我国缺乏土生土长的职业银行家及银行内部治理的失灵之原因可以归结为我国银行业对国内民营资本的开放度不够;此外,《办法》所隐藏的理由也恰恰漠视了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常识性的命题,即虽然法律文明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归根结底任何法律知识最终都是本土性、局部性与地方性的。这样的一种法学常理就反过来说明虽然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可以采取借鉴与移植的方法,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下进行解决。
实际上,我国银行改革中偏信“野花”而自贱“家花”的现象不仅反映出包括立法者(宏观意义上的)在内的决策者对包括金融人才、金融理念等在内的金融资源所怀有的“自轻与自疑心态”,而且更透视出了在银行业改革中严重背离了程序公正及机会均等等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如果上述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矫正,程序公正得不到应有的维护,那么必然会导致在国内银行业改革中逐步滋生对外资的“输血性依赖”,此种依赖其实就等于让外资间接地拥有了对中国金融资源(乃至未来的经济)垄断的话语权。
二、对不平等现象的进一步检讨与思考
务实而言,作为法治时代下的理性之人,我们都不能对这样一个事实熟视而无睹,即中国银行业的,或者说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逆平等而为的非法治行为。诚如笔者在前文所述,改革是根除我国银行体系中弊病的一贴良药,对此我们不能讳疾而忌医,但是在对症抓药之前,我们必须清楚“病源”之所在,必须将这一剂的药方置于时代的背景之下来进行拈量与取舍。现时下,中国的时代是以法治为梦想的时代,它要求我们的立法者与执行者们必须遵守基本的市场规律,必须坚守平等等基本的法价值理念。无论是政府的直接注资,抑或为了扶持国有银行上市而对其法外开恩,尽管从这些行为本身的目的出发,其并无实质性的对错之分,但是作为理性人我们必须评估如此行事后合理性、效果性、价值宣示性与程序的正义性。事实上,一味地向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国企投注巨额的资金并不能抚平其所受的创伤,这种“金钱了难式”的行为相反是一种间接的对国有银行等昔日经营行为的姑息与默认。虽然我们可以作这样一种推理,非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先进的金融意识与理念,无历史包袱,应该成为银行业的强者,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这个朴实的道理,而且客观而言政府与国有银行之间的“血脉相联”之关系也决定了在对待国有与非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上,政府不可能是一碗水端平的。这就说明,政府主导的国有银行改革本身就为一个政府借用其作为产权者力量、市场资金配置的优势来加剧银行业之间发展不平等的过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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