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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中的行政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中有格老秀斯、斯宾洛莎、霍布斯、洛克、法国的百科全书派以及孟德斯鸠、卢梭等等,其中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天赋人权”的理论。
  霍布斯是英国机械唯物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他认为,人性本恶,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像狼一样”,一部分人的私欲同另一部分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为了生存,为了自我保存,人类处于永久的战争状态。为了不在战争状态中毁灭,人们相互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国家状态。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权利主要是自我生存、自我保全,这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权利。由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假想得过于糟糕,因此无论什么样的政权,包括专制政权,都比人类处于自然状态要好。所以霍布斯拥护君主专制。英国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是洛克,他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接触代表之一。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比霍布斯要好得多。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行动,毋需听命于别人的意志,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但是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裁判者和执行者,人们虽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很不安全。因此人民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组成政府、制定法律,以消除自然状态的不方便和缺陷。如果立法机关或社会不符合为人民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目的,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
  孟德斯鸠也认为人类建立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存在着自然法,但是他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说法,认为霍布斯是把社会建立之后的事情加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他说,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感到怯懦、自卑、软弱,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不是互相攻击,人民因互相畏惧而互相亲近。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自然法的内容共有四条:第一条是和平,其余的是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法国的另一位思想家卢梭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2]他也反对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他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关心自我保存,但是却不损害他人的保存。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的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和法律的出现,特别是权力的腐败和专制暴政才一步一步导致人类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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