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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

  (二)国企改制与基本工资保障制度
  对我国国企改制的理解,可以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展开。在经济层面上讲,国企改制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主题和经营主体,使之由封闭性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工厂组织转变成为高度专业化、开放性的、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公司法人。而在法律层面上讲,国企改制的实质在于国有企业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即一方面,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下的国家产权的代表者进入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同时在市场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成为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市场主体。 在此过程中,国企改制中所涉的各类参与者,如国有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的分割与调配。而其中的相对弱势的参与群体则是国企职工,由于相关法律和改制政策的不完善,他们的劳动权益在国企改制中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最大。劳动报酬权作为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在基本工资保障制度上有着很好的体现。
  根据2000年11月劳动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的有关政策精神,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在于: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企业结合推进劳动用人制度等项配套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通知》还指出,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该项规章是指导基本工资保障制度的文件依据,是确立和规范职工劳动报酬权的政策基础。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规章文件精神,作为国有企业的三大内部制度改革之一的分配制度改革,其基本目标在于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基本要点在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国家对企业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一方面是出于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考虑,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对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适当的发展和修正,使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与此同时,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职工劳动报酬事项也得以厘清和梳理,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也在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得以有效的引导和科学的规范。
  就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而言,基本工资保障制度的蕴涵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形成的规则框架和制度基础,使之成为改制企业制度的基本组成要件,以确认和宣示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劳动报酬权;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施以规章和政策层面上的制度约束力,对改制企业工资福利和分配制度进行一定的强制性,以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的达成和实现。同时,基本工资制度还使得改制企业和劳动者能够在国家宏观指导的基础上,进入改制企业职工工资形成的过程,在双方权利义务上达成平衡和一定程度上大的均势。这其中又包括如上所述的改制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工资协商参与权。这样从保障主体上讲,基本工资制度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一方面,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两个方面的原则并非是存在矛盾和相互冲突的,相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有益补充,同时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最主要的分配方式。在改制企业中,这一观点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改制企业的分配制度的指导原则在于: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形式共存;二是对职工按劳动价值参与分配而言,依然要认真贯彻同工同酬这一按劳分配原则的应有之意。企业不能以改制为借口,随意改变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存在老职工与新职工、男职工与女职工、熟练工与学徒工之间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当然,作为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补充政策,企业可以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职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分配。
  其二,无论在国企改制之前之后或是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工资水平均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并确保工资的适当增长。目前各地试行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其作用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为企业确定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集体协商提供客观依据;二是指导企业将工资增长幅度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协调地区、行业工资水平关系。通过推行工资增长指导线,可以调节企业工资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对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不同地区、行业的改制企业而言,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工资分配大体在产权国有这一大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平均配置,确保了不同国企职工报酬的横向平等;二是对于某个特定的改制企业而言,工资的浮动变化应当置于政府工资指导线的调节之下,这样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会应改制的进行失去增长的可能和规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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