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学界共同的观点在于均承认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回溯一下国际经济法从国际法中独立出来的依据,即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在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15],可以发现调整对象是把国际经济法独立出来的基本依据。市场国际化下各国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理应属于传统商法或国际商法的内容,特别是在在国际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国际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治性不断提高并形成了调整相互之间的共同规则和惯例的这种趋势和表现尤为明显。各国为了协调本国经济管理关系而制定经济法,“而各国经济法的对立而必然导致矛盾和冲突,甚至刀兵相见,付诸战争” [16],由此产生国际调节形成调整各国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在市场国际化条件下,这种国家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调节变得更为频繁和广泛,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特殊性和限定性也就更为彰显。
关于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可以从市场调节到国家调节再到国际调节的演变和跟进角度进行考察,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均与一国的国家调节行为紧密关联。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看,经济法主要调整对内经济管理关系,同时也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大量提倡性规范共存、制裁和奖励结合等[17];国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一国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但同时也通过此种调整而影响和规制对内经济管理关系,调整方式主要采用国际条约等强制性规范、一般任意性规范和组织宣言等提倡性规范共存、争端解决机制和经济利益平衡结合等。可以看到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基本接近,所以从某种意义上将两者作为一对共通和协调的法律部门并无不可。当然,正如前面所述两者在具体调整目的、方式、领域和效率上还存在诸多根本性的不同,不过作为一种学理上的界分和归纳也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际调节机制的不断完善,国际经济立法越来越讲求内部连接和外部整合 [18],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联也将越来越紧密和广泛。
【注释】 漆多俊.WTO: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发展新阶段——兼论入世对中国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影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450. 漆多俊.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法律科学,1999:(2). 94. 余劲松.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83. 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1卷)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7-19.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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