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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若干理论问题初探

  3. 位阶上递进。市场调节着眼于一定时空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国家调节考虑市场缺陷、不足和国家宏观经济利益需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结构和运行进行二次配置和调节,国际调节则把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整合起来,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已发挥一国经济资源和要素优势的全球化背景下将全球市场资源和要素再次配置和调节,以形成适合国际市场资源和要素的最佳比例和态势。在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情形下,国际调节的位阶递进性还更多地体现和反映了国际调节的国家差别性、方式多样性和内容动态性。
  4. 程序上衔接。一般认为, 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8]国际调节是对国家调节行为进行的再调节,不可避免和理所当然地具有机制传导性和取向连带性,各国基于不同的经济环境条件和政策需要而设计和的程序制度成为两种调节机制的连接点和传导点。国际调节只在一国政府的涉外经济管理行为层面上运作而不再深入该国市场内部直接干预,国家调节则在此基础上对该国的市场结构和运行展开管理和调控,两者形成市场调节基础上的内外双重协调机制。
  四 国际调节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制
  国际调节作为一种对市场行为和政府活动的调节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国际调节可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上展开规制。
  (一)国内法规制
  国际调节作为一种产生和借助于经济主权国家的内国法律授权的行为,在权力来源、机制运作、效果保障和国际规则补白上均受到一国国内法的拘束和影响。在权利来源上,国际调节产生于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章程的授权,这依赖于一国国内法的法渊支撑和权力供给。在机制运作上,国际调节依靠一整套的机制和措施环境才能发挥作用,基于内国法规定而颁布和施行的实体规范、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国际调节能够有效运作和进行。在效果保障上,各国国内冲突法一般规定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同时各国国内法也是各国政府按照国际条约规定行使涉外经济管理职权的法律渊源和制度基础。在国际规则补白上,WTO规则虽然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和内国法和国际规则的衔接性,国际规则依然需要国内法的补充和完善。
  国内法对国际调节的规制可以从不同的层级和方面展开。这里仅就国际调节规制的基本原则展开分析。国内法规制国际调节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化保护本国总体经济利益原则和促进本国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原则。前一原则是指在内国制定经济政策和实施市场规制及宏观调控手段时,应尽可能和最大化的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由于各国市场发达程度不同,各国国家调节力度和方向存在差异,一国在国际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实力使得各国在制定涉外经济法律时会取舍和平衡更多的内国因素,以保护本国总体经济利益。后一原则是指在国际调节影响和涉及到内国层面时,应当优先照顾内国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而把国际调节对内国的负面影响减少到尽可能最小。即使是在WTO成为各国经济贸易的大框架下,一般例外规定还是使得内国法可以对国际条约规定作出保留[9],以利于内国经济能够在普惠制的条件环境下协调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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