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上突显出的法社会学立场上的价值关怀和人文品质,以及参照和借鉴于司法过程社会化依赖特性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之构建过程,使得社会整体利益的提法开始成为法理和逻辑上似乎无法驳斥的普适真理。在法理的基本面相上,法的社会性已成为一个基本的前设性命题,没有任何法可以不站在社会性的层面来对经济生活产生投射性的影响,同时这种源自社会本身镜像的反映也使法的自洽和发展成为必要和可能。经济法在理论渊源上可能肇始于空想社会主义的意识模式,但其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和法律现象却是基于近几个世纪以来生产的不断社会化及其矛盾的产生,同时法的社会化也是在异途同向的维度下推波助澜,这种本原论上的影响和反映无疑使经济法理论的社会性的建构方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同样,在逻辑的基本面相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法也使得经济法的理论建构在表层维度上完美无缺。从社会、整体、利益三个语词组成的短语性描述中,难以找到一丝一毫得以反驳和抗辩的依据和理由。高位阶涵盖的特性、多重价值的展开与耦合以及本质化的表象性描述,在以从头至尾、从上到下、从外到内的对经济法每一个角落进行复制和扫描的同时,作为全局性统计数据格式存在的此种表述,已经使经济法的类似抽象近似于成为不可能,或是说即便是可能的,也不过只是一种异化和另类的相似表达而已。尽管归纳式的概括不等于抽象式的提炼,但概括本身却是提炼的前提基础和应有之意,在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设定的同时,也有进一步挖掘其实质内涵的机会可能和潜在必要。
若要是不从生产社会化及其矛盾的克服、立基于理性假设差异的部门法体系分野和基本学理价值的思维建构过程来分析经济法理念,又似乎难以找到一个醒目和适当的切入点来对经济法的理念作合乎普遍法理和逻辑的归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已存的表征就有其自洽的必然性。相反,没有一种本原性的内核支撑,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称法并不能使经济法能够走向合乎其自身规律的定位。公法私法化、第三法域以及社会法的提出,从另外一个层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称谓的独占性提出了挑战和置疑。如果承认社会法的存在,那么社会法的理念又将是什么?社会法能不能称其理念为社会整体利益?如果能,又与经济法有何差异?如果不能,社会法能否也从利益层次的角度去建构自己的利益型理念?这些,也是解不开的绳结。
对学术研究理路和方法的评论,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有过这样一段描述,“能作科研的都作着科研;那些不能作科研的就胡扯方法论”。 这个评价可能失之绝对,但对学者借助方法论来进行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警醒和忠告。尽管如此,从方法论的高度来建构理论依然还是不可或缺的。有学者提出,在现实中国,价值论和文化论的研究进路都失之主观和狭义,应当从语境论的角度出发来解释和重构中国的法学研究进路。 也即是讲,中国的法学(包含经济法学)的研究应当在立基于中国国情和现实的前提,将制度的正当性同该制度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等相联系,进行批判性的超越。这种说法,对本身不自足的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进行了合理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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