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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与方法之间——“社会整体利益”的迷思

  在法学上,社会整体利益一词的出现是与经济法作为学科出现和发展的同步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路径依赖在于两个层面:一是实践中“大”经济法向“小”经济法的过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影响范围从商品经济的广义认识格局嬗变为狭义的政府市场关系,此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消除市场障碍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目标;二是理论上民商法的适时繁荣使得经济法的学科地位出现窘迫和尴尬,学者们开始有意识地从学科主导价值的角度出发来建构或重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理论脉络。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涵义在于,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相区别,并有必要从理论上廓清和立法规范上予以保护的利益形态。
  正如先前分析,社会整体性是事物的一种抽象的基本属性,存在于社会系统的每一个时间和空间。有理由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既然社会经济生活有其社会整体性的自然属性,任何 维护社会经济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律规范,都应是推动和有益于这一属性导引出的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应不是经济法专有和独占的基本特征和理念取向。作为一个对此观点带有包容性反击的提法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排斥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而是说在法规范对不同利益层次的维护上,“摆脱国家主义、弘扬社会本位、尊重个体利益”, 以社会利益作为独立抽象出来的实体样态来说明整体利益的基本涵义和内核所在。但是,这又使以下的诘问成为可能:这种社会利益理论内核究竟是什么?这种社会利益是不是有其纯粹在经济法意义上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或是说归于经济法的保护和规制就是合理和科学的?
  二
  在社会学上,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划分不同的利益群体,如特殊获益者群体、一般获益者群体、相对受损者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并指出利益群体是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成和社会互动的基本元素。社会变革必然会使部分利益群体受损,而这种对于这种受损之不可避免性的最好钳制方法是使尽量多的人受益,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这种利益分层和在此基础上展开理论判断的方法,不能不说是当下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惯常思路,法学上也有类似的尝试和探索。利益法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不断向方法论方向拓展,从而将利益法学上升为实践法学的方法论,而从法哲学的视野和范式中脱离出来。 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利益法学仅仅是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一支主要流派和一种价值分析方法,或仅仅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突显并指导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尽管,其在利益衡平维度的展开范式,自有其法学方法论上的学理价值和法律思维上的指导意义。
  检讨利益层级和类别划分对法学研究的实际意义,并非否定利益法学的方法对法理念探索的工具性借鉴意义,相反,基于“法处处是偏爱某些利益甚于其他利益”以及“法通过利益权衡来决定实际的和可能的利益冲突”的深层认识和特别效用, 法理念的抽象和运用正是在这种自由法的思潮中得以展现和无以复加的升华。但是,利益是否能作为建构部门法理念的一种合理进路?不难发现,部门法的理念往往不会在同一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上挖掘和建构,如私法学者总是标榜自由和平等的张扬是私法自然而然的基础性价值,公法学者则将权力和权利的互动奉为公法亘古不变的圭臬。为什么私法学者不将权利与权利的协调和衡平作为私法的首要理念?为什么公法学者不会使自由和公平作为公法的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勿庸置疑,这些观念和意识必然会相应地渗透在私法和公法的制定和运行中,但基于不同的法之固有原则和特征,公私法的理念会出现如此这般的逻辑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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