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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3、权利保留通知
  不弃权协议的一个次要选择是“权利保留通知”,这是保险人的一份书面当方声明,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继续参与抗辩的意图,同时保留催促发现能够导致非保险责任的各种问题的权利。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使得被保险人意识到保险人的全部意图,由此被保险人后来不能再声称保险人放弃了主张非保险责任的权利或因为被保险人被误导相信保险人已经接收了保单责任从而就这样的主张不容反悔。这种通知还意图使被保险人意识到保险人可能在任何时间决定从侵权诉讼的抗辩中撤出的事实,并且由此被保险人会被很好的建议去聘请自己的律师并且进行自己的调查。
  作为针对被保险人禁止反言主张的保护,一些法院赋予了不弃权通知全部的效力。这些法院中的一些认为,作为一种推论,在接收到不弃权通知后,被保险人有权利接收第三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而不会违反保单中的抗辩条款。
  其他的法院不会赋予既保留了诉讼控制力又保留了非保险责任主张从而使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形成利益冲突的保险人的单方权利主张以效力。这些法院坚持认为,一份权利保留通知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由此使得不弃权通知等同于不弃权协议。
  H、保险人对抗辩的控制
  1、概述
  在仅有的强加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在保单责任范围之内的索赔类型的情况,即使被保险人有超出保单限额的完全可能的赔偿风险,保险人既有责任进行抗辩也有权利控制抗辩。然而,在被保险人的赔偿风险超出保单限额的情况,保险人通常允许被保险人的私人辩护律师去参与承受力咨询。
  在第三人的赔偿要求中有保险责任之内的主张结合了不在保险责任之内的主张的情况,关于保险责任之内主张的抗辩义务仍归于保险人,但是保险人不再有宽泛的权利去控制诉讼。保险人还有与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辩护律师针对不在保险责任之内的主张分享抗辩控制权的义务。
  2、影响保险人控制权利的利益冲突
  在代表保险人的律师为被保险人辩护情况,产生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冲突最常见的情形如下所述:
  a、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索赔人之间互相勾结,并且第三方的索赔企图欺骗保险人的情况;
  b、可以查明被保险人的行为或者过失或者故意,对被保险人而言最佳的利益就是争取过失责任,这样保单责任就会适用并且象这样有助于过失的抗辩以及风险的承担将可以利用,对保险人而言最大的利益是让陪审团发现故意行为,这样任何责任都将在保单责任之外的情况;以及
  c、在保险人就抗辩所为的战术选择与被保险人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当保险人的律师选择去承认被保险人医生一方的职业过失或其它职业过失并且仅就案件的损害进行抗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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