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重诉因
第三人将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的诉因与在保险范围之内的诉因相结合的事实并不排除保险人就关于保险范围之内的诉因提供抗辩的义务。
4、赔偿要求中事实的不实陈述
尽管基本的规则是,无论是否侵权索赔人的赔偿要求中的主张所行使的诉因在责任保单的保险责任之内,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保险人都有抗辩的义务,如果赔偿要求中的主张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仍会有不同的情形出现。比如,如果索赔人陈述了一个不在保险责任之内的诉因(例如,关于攻击和殴打的故意侵权的诉因),但是事实显示诉因在保险责任之内(例如,仅是过失行为的情形),多数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允许被保险人失去保险人的抗辩利益,仅仅是因为侵权索赔人所选择的陈述诉因的方式会挫败被保险人根据保单所具有的合理期待。这些法院创造出了上述发现抗辩义务基本规则的一项例外,而不管侵权索赔人的主张。偶尔该结果建立在保险人就事实合理调查的基础之上。在一些更为保守的法院,只要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真正的事实在保险责任之内才会强加给保险人抗辩的义务,而不管侵权索赔人的言语。
相反的情况,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在保险责任之内而真正的事实却不在保险责任之内,法院通常适用的标准规则是,要求保险人按照侵权索赔人主张的诉因进行抗辩。
5、不必要的主张
在是否对所陈述的诉因不必要的侵权索赔人的主张在决定保单的抗辩义务时应被信任的问题上,法院存有分歧。比如,可以考虑一下侵权索赔人无根据的主张其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尽管他作为雇员的身份与他的诉因毫不相干的情形。如果在被告的责任保险单中有雇员除外的规定,这样的话,这项不必要的陈述能够排除保险人抗辩的义务,那么该主张是应被考虑还是应被放弃?不必说,只有当该不必要的主张因为真实性而受到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质疑时,问题才会出现。一些法院采取的立场是一项不必要的主张会废除抗辩的义务并且由被保险人所质疑的不必要的主张在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时应被放弃,目的是为了防止推翻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合理期待。同样的,另外的一些法院采取的立场被Keeton所支持,认为一项不必要的主张指示了一项肯定性的抗辩义务,由被保险人所质疑的不必要主张应当被放弃,因为有侵权索赔人欺诈性的提出错误主张或与被保险人勾结纯粹为了达到制造保险责任的目的的高度可能性。其他的法院采取了相反的观点,采信即使是侵权索赔人的不必要的主张来确定是否有抗辩的义务,特别是在后来的支持抗辩义务的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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