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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刘传海


【全文】
  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A、概述
  对保险人而言,在责任险保单中包括一项条款使得保险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接管因保单范围之内的任何诉因而由第三人提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诉讼的抗辩,“即使诉讼中的任何主张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或带有欺诈性的。”因为后面的短语,有可能保险人会因其没有义务支付赔款的诉讼而被要求去参加抗辩,由于无论何时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被提起,如果诉讼中第三人的主张带来保险范围内的索赔得以成功,抗辩的义务就会产生,而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义务只有在被保险人最终实际承担了法定赔款义务的条件下才会产生。
  B、影响抗辩义务的因素
  1、模糊索赔
  尽管作为一项普遍的规则,无论是否第三人所提起的索赔在或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人都有抗辩的义务,然而在一些案例中,第三人的主张或者不陈述保险责任得以确定的特定事实或者关于该事实是模糊的。这尤其是会发生于确定保险责任的事实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相关的情形(比如,当第三人的身份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损失的真正日期或时间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责任但是却影响责任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的时候)。在这样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认为,只要有潜在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就有义务去抗辩。在这种情形中,一些法院将与保险责任相关的额合理调查的责任加于保险人身上,并且如果这样一种合理的调查揭示了支配保险责任的事实,保险人被认为有义务去抗辩。在保险责任模糊的情况,一些法院认为如果保险人拒绝就第三人的诉讼进行抗辩,甚至在后来的诉讼中证明保单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责任,保险人仍然就抗辩的成本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偶尔,法院竟然会认为保险人就针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赔偿负有责任而不管缺少保险责任,原因就在于保险人违背了其进行抗辩的义务。
  2、第三人的选择性索赔
  尽管官方对此问题意见并不一致,当被保险人被起诉,在诉讼中第三人就被保险人方指控其可选择的故意以及过失行为,一些法院认为针对该诉讼保险人不应被允许进行抗辩,因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陪审团的裁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被保险人,陪审团发现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有罪而不是其过失的行为,那么在责任保单项下该裁决就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个裁决对保险人而言是有利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于既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又根据任何可能的惩罚性损害评估来发现过失行为。考虑到利益之间的冲突,许多法院将抗辩的义务转移到赔付关于保险责任之内的索赔的抗辩成本之中。由于不允许保险人参加侵权审判,也认为没有间接的禁止保险人通过该案件中的裁决就保单的任何诉讼来主张,被保险人的行为事实上是故意的并且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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