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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八章 赔偿的计算方式

  在部分损失的情况,多数司法裁判中认为定值保单成文法不能适用,损失的价值由通常的方法计算。然而,主流的观点允许被保险人就财产损坏的比例所确定的保单保险金额的比例获得补偿。
  E、估价条款
  必要要加以区分的两种类型的条款是估价条款和仲裁条款。每一个条款的目的都是为了无需诉诸于诉讼而有助于加快赔款支付速度。仲裁条款通常企图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将或者关于保险人责任或者关于赔款数额的任何纠纷提交给明确包含在保单条款之内的仲裁委员会。该条款曾遭遇过法院一方的实质性的敌意,因为该条款剥夺了法院对于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并且由此阻止被保险人进入司法审判体系以及就合同法事件进行陪审团的审判,因此该条款经常被认为无效。由于在标准保单中用“采取它或放弃它”的方法包括了这样的条款,法院尤其蔑视这些条款。对于纠纷已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并没有明显相同的敌意,大概的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是被保险人方的一种明确选择。
  另一方面,估价条款在法院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因为该条款限制于在赔款支付数额上的纠纷,而将责任的问题留给法院。然而,即使由成文法规制的定制保单情形,万一发生全损,在司法裁判中,估价条款会被宣布为无效。在这些司法裁判中,即使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将全部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形,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不受公估人决定的约束(与保险人相反,其被认为应受约束)。
  最常见的估价条款格式起源于纽约标准火灾保单。其内容如下:
  “一旦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不能就实际现金价值和损失金额达成一致,那么,应任何一方的书面要求在20天之内,各方应选择一位能力强、对损失无利害关系的公估师, 并通知另一方所选择的公估师。公估师首先应推选一名能力强、对损失无利害关系的裁决人;如果双方的公估师不能在15天之内就裁决人达成一致,那么,应被保险人和本公司的请求,可以由保险财产所在地的记录法院的法官来确定一名裁决人。公估师将鉴别损失,分别描述实际现金价值和每一项目的损失,如果双方公估师不能达成一致,则仅将他们的分歧提交给裁决人。”
  如果保单将索赔提交仲裁明确规定为提起诉讼之前的条件,该条件不会无效,被保险人没有在诉讼之前遵守该条件,保险人有完整的抗辩理由不支付赔款。如果保单没有明确将仲裁作为先前条件,保险人有权根据保单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他可能因为违反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受到反诉。
  如果保单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的期限,法院通常认为该需求应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做出。这个“合理”的时间,以及甚至明确规定在保单中的期限,可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针对解决问题的协商过程对被保险人不公平的理由而被法院延长,或者仅仅是因为没有推翻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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