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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八章 赔偿的计算方式

  D、定值保险单
  “定值保单”指的是在保单签订时全部的财产价值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而明确订立在保单之中的保险形式。一旦发生了全部损失,不管损失发生时所确定的实际价值,都将按该数额作为赔款进行支付。没有明确列明所属保险标的价值的保单被称为“开放”保单。水险保单下的财产保险被认为是定值保险,除非保单有明确相反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全部损失,保单的保险金额就会被认为是真正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非水财产保险被认为是不定值保险,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规定。
  关于火灾保险以及偶尔其他形式的财产保险,大多数州的成文法要求,这些形式的保险是定值保险,通常产生保险责任限额是全部损失发生时实际的财产价值的结论性假设。在每一个案例中,或者通过成文法的确定言语或者作为法院解释的结果,保险人通过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欺诈性的高估了财产,该假设能被认定无效。在一些州中,由于从合同订立时起财产产生了折旧,保险人被允许从列明的价值金额中扣减部分赔款。
  这些成文法背后的目的有两层。首先,禁止保险人签发超额保单并收取保费,然后在损失发生时,保险人通过证明财产不值保险限额的数额从而扣减实际赔款数额,由此保护被保险人。最经常的情形是,财产没有发生全损,被保险人能够对其实际并不拥有的保险水平花费数年的保险费。其次,通过强加该成文法上的假设,可以希望的是,促使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前更认真的进行调查,以防止超额保险的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故意破坏财产,由此导致在该类型的保单下对所有的被保险人而言会提升费率水平。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正如Keeton(保险法,Basic textP.142)所言,保险人看上去更原意面对超额保险的道德风险而不愿发生额外的调查费用。因而,成文法定值保单的纯粹作用看上去达不到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方面的预期效果。它们经常被批评为导火索。
  考虑到法院认为这些定值保单成文法是为了多数公众购买保单的利益,不考虑个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的事实,这些定值保单被认为适用于与此相关的所有保单类型,它们的条款不能由被保险人所放弃。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赔款少于保险限额的任何解决方案都被认为与公共利益相背并无效。因为同样的理由,保单条款所保留的保险人有权修理或重建财产的规定,被认为与成文法相违背而无效。
  为了消除在这些成文法中超额保险对于被保险人的内在诱惑,保险人尝试将保险金额明确限制为财产的真正价值一部分-在许多案例中,是价值的四分之三。法院通过宣布这种部分条款违背了定值保单成文法而阻止了这种尝试。
  当财产被认为是完全不符合其开始的适用目的时,可视为全部损失已经发生,而不管残留物的残值。比如一栋建筑物,必须在新的建筑开始前将仍剩余的部分拆除掉,这种损失就会被认为是全损。如果建筑物法规禁止就部分损坏的建筑物进行重建,该损失也是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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