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当其他保单有效并且可以强制执行时,本保单中的“其他保险”条款才可以被解是为有效呢?法院对此有不同的意见。通常的原则是,如果其他保险单表面看来无效,本报单的“其他保险条款”不会适用。然而,如果其他保单仅仅是因为误述、违反条件或保证而使得无效的话,一些法院认为此时尚不足以适用“其他保险”条款,特别是在其他保单尚未无效之前;但是其他法院则认为“其他保险”条款仅仅指的是可以强制适用的保单,无效的保单没有资格适用。为避免这样的不确定性,保险人经常将其他保险定义为“无论有效与否”的保险。法院通常将此定义适用于有可能无效的其他保单,但是不适用于显然无效的其他保险单。
2、“其他保险”条款之间的冲突
当两份不同的保单承保同样的风险的时候,如果每张保单都试图将本保单的其他保险条款将损失推给其他保单的话,其他保险条款之间会经常发生冲突。传统上,法院为了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在两张保单之间决定那一张提供了“第一位”保险保障,然后强迫该保单项下的赔款首先支付。有许多方法可以被用来确定承担第一位保险责任的保险单。比如,规定为具体损失提供特定保障的保单、保单所有人首先购买的保险单、承保最初侵权责任的保单或相对于驾驶人责任保单的汽车所有人的保单等,法院均都认为是提供第一位保险责任的保险单。
对于所有这些解决冲突的武断方法,许多法院表示异议,并且采用了由俄勒冈州高等法院在LambWeston,Inc. v.Oregon Auto.Ins.Co.(Or.1959)一案中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在案件中,法院遇到了超额保险条款和比例分摊条款之间的责任抵消问题。无论何时保单的其他保险条款内容之间发生冲突,抵消原则同等适用。法院简单的选择了抛弃有冲突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果损失少于两张保单的总括保险金额,每个保险人按照各自保单的保险金额按照比例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总保险金额,每一个保险人应按照各自的保额赔偿。LambWeston一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保险人都不得通过武断标准的适用来获得不意之财,被保险人也不会因保险人之间的诉讼而迟迟不得到赔偿。
3、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权利
当两个或更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每张保单都仅被强制去对任何损失按照本保单的保险金额就风险的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支付赔款时,对于赔款金额超出其针对其他保险人应付损失比例的保险人一方,不存在分摊的权利。由于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一个保险人的超额支付被认为是自愿的,这既不会导致产生针对其他保险人的诉讼理由,也不会消灭其他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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