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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八章 赔偿的计算方式

  描述这项协议的标准语言可以在纽约标准共同保险条款中找到:
  “当财产发生这种损失时,本公司对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承担的保单第一页所载保险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百分比***”。
  这个比例通常是80%。根据这个条款,假设损失发生时财产的价值为10万美元,保险金额是4万美元,发生的损失是1万美元。决定保险金数额的公式如下所述:赔款等于保险金额(4万美元)除以损失发生时全部财产价值(10万美元)的80%,再乘以损失数额(1万美元)。
  赔款=4000美元/80%×100000美元×10000美元=5000美元
  可见已经足够小的一万美元的损失,被保险人也会自己承担损失的一半(5000美元)。
  根据这个例子,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是6万美元,同样是1万美元损失的赔款将会是:
  6000美元/80%×100000美元×10000美元=7500美元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仅会承担的损失程度是2500美元。
  如果被保险人被诱导投保的范围是8万美元,与损失数额相乘的分数会是8000美元/80%×100000美元=1万美元。也就是说,达到8万美元的任何损失会由保险人全部赔付,并且共同保险原则结果上不起作用。
  必须要牢记在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补偿都不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或者保险金额。
  在少数的司法裁判中,共同保险条款被法律认定为违法。在其它的一些司法裁判中,只有为了接受共同保险条款而减少保费的情况下,并且如果通过保单中的显著表述给予了被保险人足够的提示,或者如果被保险人明确要求共同保险,它们才被允许使用。
  当海上保险被认为在任何保单下都是共同保险,其保险限额不等于全部被保财产价值的时候,非水险不会被认为是共同保险,除非保单中有明确的条款以导致此目的。
  共同保险单下被保险人应当意识到的一个问题是,保险财产的价值在不断增长,或通货膨胀的环境,开始的保额会等于或超出全部财产价值的相关比例,但是随即,在损失发生时,保额会跌落在该数字之下。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相信共同保险条款因为足够高的保险保障水平而无效,只是到损失发生时才发现他是共同保险人。对此最有效的保护是提高保额到合适的水平在全部财产价值的特定比例之上以提供一个缓冲作用,并且在合理的间隔期内再次核对保额的充足性。
  C、“其他保险”条款
  1、概述
  除了人寿保险外,在大多数类型的保险中,为了减少超额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就同一风险获得了其他保险保障,保险人经常使用“其他保险”条款以废除或至少减少保单的有效保障范围。这些条款通常起到的作用是,在有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或者使得整个保险保障无效(一些案例中,甚至其他保险被发现不可执行),或者将保单责任减少到只承担其他保险的超额部分,或者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让其按照本保单的保险金额占该风险全部保单总金额的比例来承担损失。最后一种方法(比例分摊)是目前最常用的方法,即使其他保险人破产而不能赔付其比例责任时,通常认为在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责任的方法仍然有效。
  应用“其他保险”条款时,第二个保险单必须承保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同一个保险标的、标的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以及同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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