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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上)

  在IOSCO的大力推动下,谅解备忘录现已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有效方式,据统计,IOSCO的会员中,有90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订了约1000多个谅解备忘录。其中,美国的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订了90多个谅解备忘录,香港证监会则与30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订了35个谅解备忘录。截至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泰国等27个国家(地区)的30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近年来,世界各国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的主要途径有相互提供信息、协助调查、联合视察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双边谅解备忘录已成为国际证券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推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1、如上所述,到目前为止,IOSCO的会员中有90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之间签订了1000多个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已成为国际证券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各国(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协助调查、联合视察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从而为有效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由于谅解备忘录是由各国(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直接的对话和磋商后签订的,是专门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而量身定作,能有效满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特定需要,它在获取有关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情报方面比司法互助协定更为有效,更具有预见性。同时,其操作程序较为简单、快捷、方便。此外,它的订立也不须经历司法协助条约那样的繁琐程序(如通过外交途径谈判和议会批准),这都大大提高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效率。[15]
  3、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之间同时签订有谅解备忘录和刑事司法互助条约,通过对谅解备忘录和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综合运用,实现了两国(地区)间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信息共享、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审理与逃犯与被判刑人的移送等领域进行广泛而完整的合作,从而可使一国证券法在对跨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上得到较为全面的执行。
  4、与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一样,谅解备忘录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各国(地区)银行保密法和信息封锁法的封锁,推动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向前发展。
  当然,谅解合作合作备忘录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谅解备忘录是有关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的关于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并不具强制性效力的一致性意思表示,它并非由国际条约主体签订的协定,它在缔结者之间并没有创设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在被请求一方未依请求方的要求提供谅解备忘录所规定的协助时,请求方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2、从谅解备忘录的内容来看,涉及的只是程序方面的内容,在促进各国(地区)证券法实体法的趋同与协调方面作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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