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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

  至于承认与执行问题,与其他国际性的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来得到承认和执行。一般来讲,如果某仲裁裁决没有侵犯当事人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没有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仲裁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了仲裁权,那么大多数法院都会承认该仲裁裁决。而在瑞士以外的地方,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也可以到那些签署《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国家中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国内法院一般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
  国内法院和其它权利机构通常应该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然而,问题是当一个仲裁裁决明显违反公共政策,或就仲裁院的管辖权问题有了争议时,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或者不正当行为能否进行司法介入以及介入时“度”的限制。另外,在公共政策问题上,不同意体育仲裁结果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试图规避执行裁决。《纽约公约》第v(2)(b)条规定了以公共政策为根据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第v(2)(b)条规定,一个国家内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关如果认为“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违该国的公共政策”,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尤其是当运动员因服用禁药而检验呈阳性并被禁赛或取消参赛资格并因而影响自己未来的生计时,就会以公共政策为由而对该裁决提出反对意见。不过从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来看,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仲裁庭做出的绝大多数裁决涉及的都是因纪律性处罚而引起的争议,对这些争议的仲裁裁决只需要承认的行为就足够了,对这些裁决的承认也就意味着其得到了执行。
  《奥运会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仲裁裁决必须立即执行,不得对其提出上诉或者异议。尽管如此,针对奥运会仲裁裁决的申诉还是在不断地发生,而且先前的不服奥运会仲裁裁决的撤销诉讼几乎全部是由瑞士联邦法院审理。根据CAS《奥运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法律所在地是瑞士洛桑,而其实际仲裁审理的地方则是北京,因此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就是“外国”裁决或者瑞士籍裁决,其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话就要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这样以来在北京奥运会仲裁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之一是,中国对“纽约公约”提出的“商事保留”将会使得包括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在内的大多数不直接涉及经济财产内容的体育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得不到执行,但北京又是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如果当事人以此为根据而在中国境内尤其是北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承认或执行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的上诉,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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