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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四章 被保险人

  偶尔寿险保单的转让会发生没有采取正式的行为而行使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所产生的问题就是关于谁有权优先获得保险金。在更进一步支持转让的努力中,法院已经通过授予受让人优先权的方式解决了该问题-至少从转让的程度上如此。(偶尔少于保单整体的利益被转让了,与转让保单以担保债务的情况一样)
  在存有让与人没有遵守保单转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所有手续的事实的时候,问题会更加复杂。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包含在保单中的手续仅是为了保护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同意,何情况的转让对受益人是有益的;或者是否不遵守这些手续就会给受益人挑战转让的理由。
  法院通常在处理该问题时支持受让人,特别是如果在尽管不很严格但是却充分遵从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这不仅与保单起初保险人的愿望进一步密切相称,也再次支持了保单的可转让性。
  然而,为了保护让与人和受益人避免蕴含在未经完整的手续而允许的转让中的风险,法院已严格实施了要求任何寿险保单的转让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的欺诈法令。法院仅允许普通的欺诈法令中类似“部分履行”除外的除外情况。这些除外通常包括象受让人接管保费的支付和向受让人交付保单之类的事实上的迹象。
  该规则的一项例外是寿险保单的受让人需要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这种情况就是法院发现受让人为达到就被保险人的生命非法赌博的目的而取得保单的转让。这样一种计划的强硬证据就是在保单生效和由受让人支付所有保费后迅速转让。虽然多数法院则认为该保单自始无效,少数法院认为保单有效并且仅有转让行为有效,允许受让人在支付的保费数额内就保险金取得补偿,其余的归于让与人的资产。在让与人的代理人或受益人与受让人就保险金之间的诉讼产生的结局很正常。然而,当保险人选择提出该违法之处作为抗辩理由时,如果该抗辩成立,法院通常会判定保险人无需就保险金负有赔偿责任。
  一条普遍的规则是精神病患者或智力有缺陷的人所为的转让无效。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受益人的变更。证明责任对于宣称智力有缺陷的一方,试验基本上与判断实行一个意愿或行为的智力能力相同-这个人理解该项交易的本质吗?在这其中保险人得到了保护,其不必被要求就被保险人的转让行为进行智力能力的审查,并且如果保险人没有注意到让与人的智力能力而向受让人支付了全部的保险金,保险人不会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D、失效保单的复效
  1、概述
  几乎所有的寿险保单以及经常地有诸如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其它类型的保单,包含有允许被保险人在特定明确的条件下对未交保费而已经失效的保单恢复其保单的效力。在许多州,该条款由法令所要求。如果保险费率上升了,或者在寿险的案件中,如果时效保单的处理或养老金选择比现行的那些提供的方式更有利,这种复效的权利就能够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样,对被保险人来说其中的一项主要利益就是复效的程度要比获得一份新保单简单的多。
  如果保单没有明确授予被保险人复效的权利,保险人仍然能实施复效,就如接受了延迟的保费,就如他可能规定的条件一样。例如,保险人能够明确规定一项复效的保单不承担失效期内所发生的损失的条件。保险人也能根据保单条款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对复效的接受设定条件。在寿险的情况,标准的复效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身体“良好”或“健康”的证据,或者“可保性”(这被认为是比良好或健康的身体更为宽泛的要求)。另外一项常见的复效条件是任意保费缴纳的违约。
  如果被保险人遵从特定的条件从而有合同上的或法律上的权利去复效他的保单,复效后的保单被视为仅是起初保单的延续,并且保险人任何试图增加条件、除外责任,或者限制,或者除了未经承诺的所明确规定的复效条件外以任何方式去修改保单的尝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复效,复效后的保单被认为是一份新的协议。
  2、不可抗辩条款
  多数法院认为如果在不可抗辩条款所规定的争议期间期满后保单失效,通过欺诈的方式或申请中的误解而使得保单复效的情况,保险人可以根据上述理由在起初争议时效同等的时间内就复效的保单提出质疑,该时效从保单复效的日期开始计算。
  3、复效的时间
  在复效的有效时间的问题上情形有着区分,如果保险人将在过渡时期内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作为复效的条件,在保单时效期间内发生死亡或其它损失时是比较危险的。许多法院采取的姿态是如果被保险人享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复效权利,只要被保险人遵守了所有确定的条件,复效就应该生效。另外的法院则认为直到保险人批准了申请或者至少在处理该申请的合理时间内,复效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将保单复效或者保单规定复效需要保险人的批准,总体的观点是若没有法律的相反规定,在保险人实际批准之前复效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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