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院已经察觉到了遗产继承分配法案中并不使得一名实施谋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遗产资格的限制,从而把在保单中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谋杀者以及通过死者的遗产去继承保险金的人之间进行区别,从而剥夺了前者的资格,允许后者去获取保险金。在另外的一些司法裁判区域,法令禁止这种继承行为。
i、保险金最低给付条款
简易人寿保险通常会包含一条“保险金最低给付”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可以向管理人或执行人、丈夫或妻子,或任何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者通过支付被保险人的丧葬费或最终住院费用从而看上去使保险人对于保险金有合理授权的任何人。这与多数简易人寿保险的向最后的住院和丧葬费用支付赔款的目的相适应,由此它促使保险人快速支付赔款而不用担心由另外的索赔人要求的第二次赔款所提取的诉讼。该条款规定一旦保险人以善意而行为,就会形成甚至对指定受益人的有效抗辩。如果保险人在选择保险金的接受人时未能谨慎而为或者将保险金支付给了本条款中未明确列明的人时,该抗辩就会无效。是否使用保险金最低给付条款的选择权在于保险人,除非由指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个人代理所提起的针对保险人的诉讼开始后其无法被使用来支付赔款。
j、受益人的变更
在“受益人变更”条款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通常要求保单的所有人向保险人出具一份书面的申请,以变更受益人为新指定的受益人,并且为了新受益人的保险人的批改而归还保单(或有已丢失的证据)。然后保单再回转给所有人,或者在保单丢失的情况,重新签发一份保单。在其它的保单中,一份服从保险人的同意的书面申请都全是必须的。
如果所有人在保单中保留了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该项变更不需要原先受益人的同意或了解。然而,如果在所有人和起初受益人之间存有一份约束所有人不得变更受益人的协议,衡平法法院会强制实施该协议,认为起初受益人就保险金被授予了一种衡平法上的利益,这优于随后受益人的权利。例如,丈夫与妻子在离婚后达成了丈夫不会变更其女儿为指定受益人的协议,做为交换,妻子同意不会扣押用来支付保费的欠款,女儿被认为比丈夫指定的作为新受益人的其第二任妻子就保险金享有优先索赔权。Kelly v. Layton(1962).
与通常允许转让不需要按照保单中明确规定的手续(见上述)相反,法院一般不允许实质上不遵从所需的手续而变更受益人。尊重建立在非正式证据基础上的所有人的明显意图和保护对隐含在要求遵从手续的所有人的意图的探询一种更为确定的基础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站在手续一方来解决问题。在定义何种事实境遇达到了“实质遵从”的决定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然而,通常当所有人以自身的力量做了达到更换受益人的所有合理的事情时,法院会认为该遵从是足够的。这样的情况产生于一名受益人拥有保单但是并没有将其交出以进行更换受益人的批改时。
其中一个更为普遍的错误是保单的所有人尝试以自己的意愿去更换受益人而不是通过正常手续的方式。这种尝试通常不会被认为是足够的遵从。能使得所有人成功达致该结果的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在程序上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资产,然后以自己的意愿处理保险金。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要求的更为苛刻,而不是足够的遵从手续,并且不允许在受益人方面的变更尝试。这发生在善意的保险人根据正式的条款将保险金支付给了起初受益人的情形,并且在这样的案例中衡平法也特别倾向于支持起初的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进行了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并且送出保单以进行批改,但是在保险人完成批改前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一些法院认为变更有效,特别是如果保险人在延误了批改上有错误的话。另外的一些法院对描述为变更受益人的有效日期是保险人的批改日期的条款给予了严格的实行。特别在被保险人对于延误具有一定责任的时候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k、质疑受益人变更的诉权
在是否保险人是唯一的一方对受益人变更有效性的质疑享有起诉权的案例中,有两种明确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变更受益人而要求的明确手续主要是,如果不是单独的,为了保险人的利益,以促使其确切的决定何人有权获得保险金。对保险人诉权的限制会起到保护保险人免于必需支付两次赔款的效果,这两次中一次是给明确的受益人,再一次是给成功更换了受益人的指定的索赔人。这种态势也被看作是上述情况的必然结果,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将手续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保险人也应有权在接受受益人的变更时放弃这些手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在受益人之间进行任意的选择。
第二种观点是正式手续同样也保护被保险人免于在更换被保险人时考虑不周或者冲动,由此,在先的受益人享有质疑变更的诉权。必然地,这也意味着保险人有必须支付两次赔款的危险并且能阻止保险金的快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及时意识到了多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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