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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四章 被保险人

  这三种类型司法裁判的共通之处就是无法定能力所作出的许可会使得统括条款下的默视许可无效。例如,如果在事故发生时,一名所有权人仅将车辆做了过户但是没有将保险进行批改,司机将不会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许可证持有人,因为法律上被保险人不能再授予这样的许可。
  另外一种范围的诉讼集中于所谓的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是许可证持有人的的许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父亲允许自己的儿子驾驶车辆,儿子随即允许他的一个朋友去驾驶该车的情形。问题在于从父亲保单中统括条款的意思来说儿子的朋友是否在父亲所授予的许可范围之内。少数的裁决是初始的允许对于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同样有效,而不管试图去限制许可范围的努力。多数的法院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形去回答三个截然不同的问题:(1)所有权人的许可事实上扩展到了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吗;(2)第一层许可证持有人事实上向所宣称的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授予许可了吗;以及(3)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实际使用的形式在所有权人的许可范围之内吗。普遍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既不许可也不禁止,多数的法院认为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确实在默视范围之内,特别是如果第二层许可证持有人为了第一层许可证持有人的利益而使用汽车。
  4、寿险保单项下的受益人
  a、受益人的指定
  原先,当寿险保单生效时,受益人是不可撤销的被指定的。现在对保单的所有人来说,明确保留在直到被保险人死亡的任何时候更换受益人的权利是很平常的。另外一种选择是经常使用临时的或第二顺位的的受益人,由此如果第一位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单收益将自动给予第二位受益人而无需修改保单。在所有的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下,权利的所有人通常会被指定为最终的临时受益人。
  现代保单也提供了宽泛的收益支付选择以满足受益人的税收和其它利息需求。通过这些选择,寿险保单已成为了所有权人资产安排的主要功能部分。除了在保单中清楚的说明保险收益的处置外,受益人条款能简单的通过合同、托管文件或者遗嘱清晰的指定一名自然人或者托管人作为资金的最终处理人。这些文件具有无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修改的方便条件。
  b、受益人的利益
  ⅰ、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当一名受益人被指定为不可撤销时-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没有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被认为赋予了受益人,而不管保单没有送至受益人或者甚至受益人缺少对保单的认知。然而这种权利作为保单项下的条款之一仍受制于由保单所导致的任何抗辩。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实行了保单除外责任中的自杀行为,或参与军事服务使得保单根据条款而无效,都会存在针对受益人的有效抗辩。所有权人错误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也可以提供一个抗辩理由,作为例外的是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自己支付保险费以阻止这种错误。
  在被保险人死亡前受益人的权利在各州受法令的保护,以免受保单所有人的债权人的扣押,并且许多州还增加了针对受益人的债权人扣押的保护。缺少了这种保护,由于指定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所有人所保留的唯一的所有权就是支付保费的权利(甚至取消保单的权利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受益人能够继续支付保费),如果保单到期或者具有 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就会被受益人的债权人所扣押。
  当一份寿险保单共同指定了几个不可撤销的受益人时,通常认为如果其中一名受益人死亡,他的权利移转给尚存的受益人并且不移转到他的资产,除非保单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
  ⅱ、可撤销的受益人
  若保单中所有人保留了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被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就仅有非常小的利益。这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期待利益。然而,稍微被法令有所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债权人不能通过扣押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剥夺受益人的权利,除非所有人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的受信托人有权力通过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以消灭受益人的利益。
  无论所有人保留了何种更换受益人的权力,在其死亡时都会终止并且不移转给其遗嘱执行者或受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在此时成为了一种被授予的权利并且持续受到针对所有人的债权人索赔的保护,除非被发现所有人以欺诈其债权人的方式缴纳保费,或者除非保单或法令有其它的规定。
  c、共同灾难条款
  在丈夫取得一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的妻子作为首位受益人和他的孩子作为第二位受益人的情况,如果丈夫和妻子均在一次“共同灾难”中死亡,比如是车祸或者空难,保险金的分配规则如下。如果被保险人看上去后于妻子死亡,甚至仅是数秒钟的时间,第二位的受益人将得到保险金,但是如果妻子看上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话,也甚至仅是数秒钟的时间,保险金将会作为妻子(首位的)的资产,通过她的资产分配给被保险人可能未曾选择过的人。有两种规定有助于更接近于被保险人的意图。第一项是法定的。现在被多数州所采用的统一同时死亡法案规定:“在一份寿险保单或意外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且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不是除同时死亡之外的情况,保单的保险金应按照如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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