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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法律概念及竞业限制法律纠纷预防策略

  仲裁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5条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仲裁庭裁决:钱某一次性支付塑染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焦点一:什么是竞业禁止约定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比如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竞业禁止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适用。如《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其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禁止行为要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并不进行强行规范。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约定竞业禁止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如《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竞业禁止是以双方的先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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