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二是随时解除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无需任何理由,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合同。《条例》第31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了解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企业有效把握劳动者辞职权的具体内容和对企业人事管理的利害权重。对于一些与企业签订脱密期(提前通知期)协议的劳动者而言,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自然受相应协议的约束而更长。而对于一般的员工而言,只要企业没有对员工实施如暴力威胁、欠发工资等不当行为,员工即便是要尽快离职,也需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企业,这为企业招聘新的员工予以补位创造了时间空档。换言之,只要企业正确处理与欲离职员工的良好关系,不实施
劳动法上的强制与不当行为,企业即可获得至少30天过渡安排的期间。
同时,企业也应该避免处理员工离职的几种常见误区。比如,为减少工资成本企业将试用期规定较长时间,这实际上为员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创造了条件;再比如,为使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期间更长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所有员工的提前通知期均为3个月,这样实际上这样的规定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等等。正确的处理策略则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良好的岗位招聘、工作交接和职位替补制度,在30天内即能将员工离职给工作上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二是区别处理核心员工与非核心员工以及涉密员工和非涉密员工,不同的员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或补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等,从而使得两类员工的协议约束均合法有效并功能最优。
三、书面通知解除OR口头通知解除
尽管都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选择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造成的法律后果却存在显著的区别。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所以,劳动者采取口头的形式解除合同事实上是不被劳动法律法规所认可的。也即,在法律上讲,采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实际上等于没有通知,并不产生往后计算30天即可终结劳动关系的效果。所以,如果此时企业提出非书面形式而不予认可口头通知,则员工至少另外再次作出书面的通知,并在至少30天才可以离开公司而结束劳动关系。在这一点上企业应注意加以留心,以免陷于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