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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立场分析——兼论法教义学立场之确立

  行政法学以教科书为代表的基础理论研究,对于初步搭建概念与学说体系,整理学术观点这些教义学工作来说,具有一定的贡献,最大问题同样在于可能落入概念法学的思维,而忽视了实践理性对于行政法学的重要性。以行政法学总论为例,其理论的结构安排、内容介绍与论说风格基本上是比较法(德国、法国法)的产物,缺乏对中国行政法实践中提炼与总结的原理与理论的描述与总结,并将之体系化,而这正是法律教义学以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为对象的重要描述工作。对作为核心的行政行为理论更是作纯粹逻辑关系的推演,从概念到概念,从要件到要件,而缺乏判例与原理的彼此支撑(此一点恰是德国行政法学教科书的优长),让人无从知晓这些理论的中国意蕴与中国实践究竟是什么。
  (3)案例分析研究 
  与教科书之理论研究相映成趣的案件研究,在形式上围绕规范的适用进行研究,同样已经具备法律教义学的雏形,但同样有其不成熟之处。行政法学的案件分析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以案件事实迁就理论论述,无论是章节编排还是具体内容,基本上是以理论为中心,不是从案件中自然地得出与总结理论成果,而是用通过立法或比较法形成的理论前见来裁剪事实,这样的案件分析往往不具有独立生命和价值,而仅仅是理论研究的另一个角度与手段,从而真正以实践理性为核心,强调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与专门方法的法律教义学反而不振;二是在具体分析上重结论而轻过程,无法发现规范与事实彼此说明与确定的过程。而当代法律教义学早已和细致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密不可分[47],既是它们的基础,又为它们所证明与检验,因此这样案件分析研究与真正之法律教义学还有一定距离。
  结语:不是主流、但是基础的法律教义学
  法律教义学虽然重要,但却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不会占据主流地位,这是由于它所要求的正常与稳定的法治环境、法学家对策、立法研究任务的适当减轻、司法的实践理性与法官伦理高度发达等条件在转型中国都无法完全达到,而价值奠基与继续全面的制度确立工作仍然在相当长时间内应该成为我们的主要任务,而恰好是此种任务的完成之时,行政法学的教义学立场才能全面确立。
  行政法学固然从一个方面看是一套复杂的政治话语,然而,法学的首要特征并非如伦理学、政治学与道德哲学一般,是直接在各种价值与政治的立场间进行决战,也并非如社会学与历史学一样,从事实本身提炼出规律与因果联系,而必须将价值与事实透过规范才能予以表达和理解,法律政治学立场虽然高悬了美妙的价值与预设了理想的法律制度,但如果没有科学性要素,则行政法学无法以其独立的思维、方法与立场来对抗强权与任性,以理性的精神克服人的主观情绪、偏好与利益抉择。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以命定论的口吻谈到:哲学,总是在太晚的时候才行使它的功能。在精神世界里,直到现实性完全走完它的历程并达致它的完整状态,一个文明的哲学思考才刚刚开始,而此时这个文明已经趋向衰落[48]理性总是狡黠地藏起它的真相,而捉弄追逐他的人们。
  中国行政法学的思考亦伴随着整个文明的转型与重塑而参与这个精神世界,只要这个历史过程不完成,法律政治学立场始终将是我们的宿命,这决非个人的反思与呐喊所能改变。只是,当我们的文明达致成熟(maturity),法治落实为常态,法学家的政治参与责任变得轻巧,现实性预示着法律教义学的到来,又会有怎样的“反题”在等待着它呢?
  但愿那时还为时不晚。
  
【注释】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行政法博士生。郑永流教授、季卫东教授、舒国滢教授从法理学,张树义教授、宋华琳博士从行政法学对本文初稿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参见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张树义:《转型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王万华:《略论建构植根于中国实践的自治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载应松年教授贺寿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七轶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应松年教授贺寿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七轶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拉伦茨指出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规范,可以形成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法教义学等不同角度与立场。 
   Robert. Alexy, The Concept and Validity of Law , Clarendon press2002.pp.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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