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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神话及其背后的实在

  理念主义本质观具有的上述矛盾实际上反映了古典本体论的基本缺陷。这种“古典本体论始终在重复一个错误:它把本体论命题当作是经验世界的最高级的解释”〔5〕(P9);它总抱有这种幻想:只要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就会如同天眼的开启,事物在现实世界中的经验知识就会骤然全部展现在眼前;追求这种所谓的“最高知识”固然反映了人们美好的理想,但实际上又是一种非常简单化的思维方式:以为只要发现了事物“本质”,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事物的经验知识问题。康德早就明白这种“最高理想”对认识的局限性:“担任合理性的‘理念’都只能作为一种假定的‘好像’存在的最后原因或最高智慧,用以指导经验的探求,而不能代替这种探求,不能从这种所谓最后原因、最高智慧中推演出或直接论证经验世界的知识,或作为经验知识的现实来源或基础。”〔6〕(P276)因此“本体论无法推论出任何一门科学,或者说,本体论命题不是任何经验命题的基础”〔5〕(P9)。
  不可否认,理念主义本质的假定性和不可知性并不等于就是无意义的。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而言,理念主义本质观对事物的认识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这种意义类似于宗教信仰对于人们具有的意义,它反映了人们试图超越自身经验限制的渴望,表达了一种对事物知识统一性的信念,这种渴望和信念在某些情况下有助于激发人们不断追求知识的热情,有利于培养人们对知识的批判精神。它具有如同柏拉图的“理念”所具有的作用:“那是为了我们可以有一个样板。”〔4〕(P213)有了这个样板,我们就可以知道怎样改造现实世界。也具有如同康德的“物自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这个意义就在于它对认识具有“范导”作用,具有引导知性永远追求经验最大系统的统一、完整和秩序,这样就有助于知识摆脱零碎性,有利于科学原理的发现。〔6〕(P274-275)
  但是理念主义本质观的终极性质又决定了在实践中它也是一种危险的本质观。“本质”如同“理念”一样,它的完美性决定了它只能作为高高在上的彼岸世界而存在,它在现实的经验世界里并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它只能是一种假设,一种信仰,而不可能是关于事物的实在知识;它如同柏拉图的“理念”一样只是“思想的对象,不是看见的对象”,〔4〕(P264)也如同康德的“物自体”一样“不能知之,只可思之”。〔6〕(P274)一旦将这种理想性的东西付诸实践,其危险性就会立刻显示出来:它的完美性会使现实中的人们要么以为只要是理想的东西就一定可以变成现实,从而不顾一切地反对一切现状,要么以为现实就已经是理想本身,从而又不顾一切地维护现状。这种唯美主义倾向对认识事物的危险在于,人们可能为了追求这种终极知识而忽略具体知识对于生活的意义;或者容易将事物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知识误认为是普适的“本质”本身而导致独断论。长期以来,人们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就体现了这一点。
  三、法本质问题中的理念主义迷雾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本质概念的形而上学化不可避免地使人们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也陷入理念主义的迷雾。由于长期受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问题的研究中表现出的理念主义色彩尤其浓厚,这种理念主义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寻找永恒的法本质和普适的法定义的倾向上。
  首先,将法在某一方面表现的重要属性断言为法的最终本质是理念主义法本质观的通病。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由于它与其它事物的联系以及它对人们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表现出的属性也必然是多方面的。但如果将法在具体历史情境中表现的某一重要属性理念化,就会导致唯我独尊的独断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本质仅归结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来,法具有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一属性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阶级对抗严重的历史背景下对法表现的强烈社会政治性的一个重要发现。但由于其在政治斗争中曾经起过的巨大社会动员作用,[②] “阶级性”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法所凸显的特殊属性就被理念化了,于是法的阶级意志性无论在任何场合都成了法的“最重要的属性”,在这个时候,如果说法律还有其它属性的话,那也是阶级本质决定下的外在属性。但事实上,从法的阶级性这一“本质”既不能推论出法的规范性,也不能推出法的强制性等其它属性,它除了有助于说明“法不同于原始社会规范”或“我们无产阶级法律(观)与资产阶级法律(观)是不同的”之类的问题外不能说明其它任何法律的问题。这样看来,法的阶级意志性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理念意义上的本质那样的终极性和普遍性,它被宣布为 “法的本质”,既不是因为它能推论出关于法的其它一切经验知识,也不是因为它具有永恒的重要性,而只不过在于它具有被某些权力者认同的“政治正确性”。
  亚里士多德将苏格拉底苦苦寻求的“是什么”问题归结为就是下定义的问题,他认为本质也可以通过下定义的方式予以揭示,事物的定义也可以说就体现了事物的本质。因此,理念主义的本质观同样也表现在探寻法的定义方面。人们既然相信法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相信能够找到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定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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