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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兼析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5) 时效期间。一般地,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权的时效期间为15 年,自受领时起算,与受损失知悉与否无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2 年或10 年,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时起2 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 年者亦同。现行《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2 条规定,无因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 年,自受损方知道其返还请求权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产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5 年。
  (6) 债务抵销。各国民法对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的债务,一般禁止其债务人为抵销,而对不当得利并无此限制。
  正是由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权存在上述各方面的差异,笔者认为,在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除非民法明文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不发生冲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有其各自的成立基础,各请求权的发生与否应当依其构成要件加以判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存在,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不应产生影响,同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应对判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存在发生作用。在此前提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发生竞合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再者,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并不会导致侵权行为制度规范机能的丧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和适用有其特定的法律构成要件和效果,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受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制约,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不会造成危害,相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有助于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的功能协调,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最后,立法在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上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从而赋予当事人以自由的选择权,亦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注释】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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