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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兼析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德国的判例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辅助性的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存而同时行使。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目的和构成要件上不尽相同,但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不妨两种请求权并存,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在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受害人可选择依侵权行为,也可选择依不当得利寻求救济。《德国民法典》第852 条第3 项规定,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受害人受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于时效完成后,仍应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所受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7 条亦规定,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该条规定即是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为基础而设计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3 条亦肯定了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在英美法中,当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或违背信托关系或违背信赖关系而获利时,原告可以追回其获利,原告的请求权可以是普通法上的请求权,但更多的是衡平法上的请求权,如衡平留置权、代位权和拟制信托等。典型代表是拟制信托,它一般发生于下列情况:(1) 违反信赖关系;(2) 欺诈与错误以及错误移转财产;(3) 恶意或无偿受让。拟制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有效的返还救济方法,受损失方可利用它获得两大好处:(1) 获得被告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利益;(2) 获得被告获取的利益的增值部分。
  (三) 笔者管见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均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时效期间、债务抵销等方面不尽相同。
  (1) 规范目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损害之填补为目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剥夺受益人的受益,从而调整财产价值的不正当移转为目的。两种请求权规范目的的差异,决定了其构成要件、责任范围的差异。
  (2) 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要求致害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致害人有 不法行为发生,受害人实际发生损害等,至于加害人是否受益在所不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不要求获益人有过错及不法行为,但必须有致害人受益。
  (3) 责任范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为准。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范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主张,即客观价额说和获利说。客观价额说认为,损害大于利益时,应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害时,以损害为准;获利说认为,债务人应负返还全部获利的义务。这两种观点,以客观说为主流意见。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范围确定的特殊性,对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人格权而难以证实“损害实际发生”的案件,具有特别显著的补救意义。
  (4) 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由权利人(即受害人) ,就对方(即致害人) 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而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权,权利人不必就对方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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