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一般是由于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损失而获益,表现为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该事实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非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实施侵权行为以外的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损失而获益。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构成除了须具备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有其特殊性。
1. 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
这里的受利益必须是致害人自己获得利益而不是他人获得利益。利益是因受益人的行为的实施而获得的,而不是因其他法律事实获得的。此有别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其他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致害人因实施侵害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包括两种:(1) 积极财产增加和消极财产减少,表现为积极得利。如行为人取得财产权,原财产权发生扩张,原财产权的限制消除,占有他人财产而受有利益,债务消灭等。(2) 积极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和消极财产本应增加而没有增加,表现为消极得利。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后来不再负担,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没有设定等。
2. 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
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与一般不当得利一样须致受害人以损害。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损害”是不当得利法上的“损害”,其与侵权法上的“损害”是不同的。在侵权法中所谓的“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的不利益,也就是说,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与损害发生后的情形,两者相比较,被害人所受的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损害兼括所受损害(例如物之毁损、身体健康受损支出的医药费) 及所失利益(例如因物受损而遭受之营业损失,身体受侵害而减少收入) 。不当得利法上的“损害”,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为给付而受利益,即为他方之损害;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基本上系指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此外,在侵权法中所涉之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不当得利法所涉之损害仅及于财产损害。
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若构成侵权行为,则必须是受益人的不法行为致受害人损害,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而构成非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构成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必须有两种性质的损害存在:(1) 因不法行为致他人损害;(2) 因侵权行为受益而致他人损害。这两种损害的内容和范围在个案中可能一致,但性质截然不同。因不法行为实施并未致他人损害,但是因此受益而致他人损害,则构成非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