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行事实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⑦。 这里所谓没有否定性解释,是指结论处在常理之内,为经验常识所认可,并且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没有明显的例外,没有合理的相反解释。如果一个推定的结论使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依经验判断而有所怀疑,或者轻易找到了否定根据,那么这个推定就是不能做出的。但是,必须注意,这里强调否定性解释必须是“明显的”,原因在于推定本身并不能豁免于例外情况。一般而言,如果依一般人的判断,有比较多的反例存在,就可认为是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
6、进行事实推定的过程必须公开。必须公开的内容有:⑴进行事实推定的理由,即对待证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但又必须做出存否认定;⑵基础事实及证明基础事实存在的证据;⑶经验法则,采用特别经验法则的还应当公布证明该经验法则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官作出推定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围绕上述各点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辩论。
7、必须尽可能地使因推定的适用而不利的当事人有反驳的机会。在程序的设置上,要考虑到事实推定的或然性本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反驳机会。具体来讲,因推定而不利的当事人的反驳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进行:一是因推定而不利的当事人可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对基础事实为假仅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能使基础事实真假不明,推定也就不能有效适用,从而使自己摆脱困境;二是因推定的适用而不利的当事人可以对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进行反驳,或者直接证明其他结果发生也同样具有很高概率,这样就否定了经验法则所应具有的高度盖然性,事实推定便应当认为不成立;三是直接用证据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
8、禁止二次推定⑧。二次推定是指在第一次事实推定的基础上,以第一次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即推定事实为基础事实,进行再次推定。由于第一次推定已有或然的成分,在或然的基础上再进行推定,或然性会大大增加。因此,不得二次推定,应当纳入推定的规则。
总之,事实推定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对于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快捷息诉止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界定事实推定的适用范围及原则,同时也要不断丰富自身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法则,在实践中“小心假设、小心求证”,谨慎规范加以探索,以科学扩张自己的司法认知能力,有效推进司法功能的发挥。
【注释】①赵文艳:《
刑法衡平之考量》,载于万鄂湘主编《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