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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裁判中事实推定的运用

  4、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实现诉讼经济。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会对诉讼中的大量非主要争点发生争议,如果事必求证,势必造成大量的耗费和诉讼拖延。如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对这些物品的价值发生争议,严格来说对争议财产的价值应经过专门机构鉴定,但事无巨细都作鉴定的话无疑成本过高,此时就可采用双方竟价的方法推定出物品的价值并予分割。这类推定隐含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双方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判断。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也基与一个经验判断:“理性人不会做不利于己的虚假陈述”, 实际上也是一种事实推定的规则体现。
  三、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
   事实推定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假设,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和不周延性,虽能带来诉讼便利和效率,但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在承认司法裁判有进行事实推定之必要的同时,也必须对事实推定加以必要的规范和约束,以防止滥用事实推定导致擅断。
  1、必须在诉讼各方举证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而待证事实的存否仍无法寻求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下,方可应用事实推定。若能够凭借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则不允许对应当采信的直接证据置之不理而适用事实推定。是否适用事实推定,直接影响到对诉讼各方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的评估认定,影响到待证事实真伪的认定。因而,强调此点,在当前情境下,对与防范司法专横和专断,具有特殊意义。
  2、必须运用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推定。由于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之民事诉讼更为严格,因此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如,被告人是否系精神病人,是否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被羁押的拟被判处死刑的在押妇女是否怀孕,这些依生活常识虽能大致准确地认定,但为防止特例,仍应委托专门部门作出专业鉴定。此外,如故意杀人案件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直接关系对被害人的定罪量刑。对这类事实的证明,不宜适用高度盖然性的事实推定。即便找不到尸体(尸块、尸骨),也不能援用民事法律有关宣告死亡的立法推定直接推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3、必须确保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事实推定从法律效果来讲,具有与证明同样的效力,即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明就可以被看成是已经得到证明的真实事实。但这种真实性来源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有基础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据以推出的推定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反之,如果基础事实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则推定事实肯定就是靠不住的。因此,在进行事实推定之前,应当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基础事实进行质疑的权利,一旦当事人以反证反驳,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不允许再凭籍该事实进行事实推定。
  4、必须准确应用事实推定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作为联结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的纽带,是事实推定能否成立的关键。事实推定涉及的经验法则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两类。前者是指一般人从日常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如拳击他人一般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挫伤;特别经验法则是指具有特别知识或经验的人才能得知的事实形成法则,如对脑血管疾病患者施以强烈刺激是脑溢血发作的诱因。特别经验法则必须经过证明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⑥。作为裁判者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尤应注意,作为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应为公认法则,不能过多地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并且,在确定拟采用得的某一经验法则后,要向当事人详细阐释说明依据和来源,使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存在这一经验法则进行充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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