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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裁判中事实推定的运用

  此外,同刑事、民事责任紧密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因素谓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虽可重复,但也具有瞬时性,同时也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来体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但何以认定就是该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后果?在笔者看来,这也只能靠事实推定。在进行此类事实推定的过程中,大前提是同类伤害行为会导致同类伤害后果的经验法则,小前提则是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被害人出现了相应的伤害后果,结论即为行为人实施的该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所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可以想见,如果不允许有事实推定,大量的诉讼必将因举证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而陷入困境。
  2、有利于降低诉讼证明的难度,提高诉讼的公正效率水平。诉讼要受时间和现有认识手段的限制。有些案件事实,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在当时灭失了,因而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来证明,还有些案件事实,虽然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核实起来却很困难,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凡事均要寻求直接证据,这不但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的困难,且会极大地加重诉讼一方的举证难度,甚至导致诉讼一方的成本畸高。如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由于此前农村地区新生儿大多未在医院出生,并没有出生证明,而年代久远当事人也未必能记得清楚,但我们可以通过族谱、同龄人的出生情况及被告人兄弟姐妹的情况来综合推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再如根据某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后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一般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是该人驾驶着这辆汽车。在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适用的范围更广。如某消费者在商店购买某品牌洗发水一瓶,当晚使用时发现洗发水既无泡沫也无香味,认为是不合格产品,次日以购物发票及刚开启瓶封的洗发水为证据起诉商店。但显然,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所提交的洗发水就是其在商店购得的该瓶洗发水,同时,因技术鉴定手续繁琐且花费太大,诉讼中也一般不会委托专业机构就该洗发水是否确系不合格产品做出鉴定。但我们一般得推定消费者提交的洗发水就是在商店所购,且洗发水确系不合格产品。这里包含两个推定,前一个推定基于日常购物的经验法则,而后一个推定则基于众所周知的该品牌洗发水应有的性状。
  3、有利于公平地确定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就有关案件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难以提供确定充分的证据,为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如合同纠纷中,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形式完备的合同,应当直接推定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持异议的另一方提出反证推翻,否则提交合同方是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再如前述消费者就洗发水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就作为证据的洗发水是否就是在商店所购,按我们日常购物的经验,洗发水是封装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当时不便也通常不会启封来查看内在质量,一般只能在第一次使用时方知晓内在的产品状况,因而消费者在购买洗发水的次日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符合日常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消费者能提供购物凭证,凭证载明的商品品名或价款符合洗发水的价额,且提供的洗发水确系新开封的洗发水,就应当认为消费者已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如果强求消费者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是明显不现实也不公平的。当然,这是一个可能存在反例的推定,但如果不做这样的推定,消费者权益和交易安全都将难以维护,并且一个理性人不会也一般难以有相应的条件来虚构此类事实并提起诉讼。所以,这是一个隐含了价值判断的推定。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隐含价值判断,这也是这类事实推定区别于其他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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