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裁判中事实推定的运用
刘海涛
【全文】
在基层法官的审判实践中,事实认定一直是一个较之法律适用更加关键、也更具挑战性的环节。但长期以来坚持 “以事实为根据”的中国司法,很难去正视事实认定环节存在的种种客观困难,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只能单凭经验,却缺乏必要的逻辑规则和技术手段。例如事实推定这一重要的司法技术,在司法理论研究中虽有所提及,但在实务中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尽管我们的刑、民事审判中不乏立法推定的例子,但进行事实推定却很难找到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导致司法人员不擅和不敢推定的现象较普遍存在,甚至刑事审判中很多专家都不承认刑事领域有事实推定的问题①。
然而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裁判案件时,在将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归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运用推定。事实上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推定都已成为事实审理者用以认识和判断证据材料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常规手段,并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技术加以实际运用和着力研究②。因此,系统地研究和归纳司法推定尤其是事实推定的适例和规则,已成为司法实务部门总结和形成科学裁判方法,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急迫要求。
一、事实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可以认为,所谓事实推定,就是指在某一事实的真伪欠缺直接证据证明而又必须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演出推定事实的存在。即由法院根据查明的已经存在的基础事实,和人们在大量社会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行为规律或经验法则,据以推出另一相关事实的假设。
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据以做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所要推出的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③。这意味着,当某一事实(基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物(推定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相应的伴生性或确定的因果关系,并且这样的伴生性或因果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④。推定法则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根据已知事实(基础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是人们利用已经认识并掌握的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是认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事实推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推定本身既非证据亦非证据方法或证据标的,而是裁判过程中的一种证明方法;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3、事实推定的大前提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并且涉及推定的法律规定也是以经验法则为基础的。由于大前提是经验性的,而不是规律性的,即它是一种可能性很大的或然性,因而这一逻辑推理的结论显然具有不周延性。故进行事实推定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从而使推定失去效用,若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则不是真正的事实推定,而是一种法律拟制;4、在诉讼领域中需要查明的事实,是过去所发生的且不可重复的活动过程,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这一过程,或者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其中的部分细节以外,剩下的环节则必须经过推理判断才能比较清楚地加以查明。因此,在任何一个诉讼中,推定必然是普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