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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六)调审合一模式下法官对调解的影响
  现行调审合一模式下,刑事法官对案件审理进程起着主导作用。法官的调解意愿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其调解内容。如法官作为兼具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刑事部分审判的主体,其潜在的强制力较之民事诉讼更加明显。一方面可以以“不服从调解意见你将获得更加不利的判决”来压制被告人接受调解,一方面又能以“不服从调解意见对他的处罚也重不了多少”来逼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接受调解。并且,法官的调解意愿及其意见将构成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博弈的支付函数和信息,进而影响到其博弈战略。如法官压制被告人较多,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往往会抱一种乘人之危的想法,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要挟,漫天要价,并分厘不让。如压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较多,则被告人又会气焰嚣张,坚持较低的赔偿数额乃至拒绝赔偿毫不退让。
  (七)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限制对调解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实践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一般贯彻直接损失赔偿原则。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有的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方面,是为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无法回避的因素。如此尴尬情形下,显然无法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前提下展开调解,而只能和稀泥达成一个一揽子调解方案。这种博弈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导致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基本对策
  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和解意愿、酌定量刑情节及其幅度、被告人的赔付能力、执行前景的预测情况、法官的调解意愿及其意见等多个因素影响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信息资源构成和战略规则,进而决定了其博弈的策略选择。针对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为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尽最大努力实现刑事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作出有针对性地努力。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形成和解意愿
  和解意愿不但反映当事人在诉讼这一博弈中的合作动机,也深刻影响着调解的全程及协议内容。在几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缺乏和解意愿,笔者以为,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技巧,促成和强化当事人的和解意愿:1、故意伤害等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往往由来已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常以严惩被告人为效用的最大化,缺乏和解意愿。对此可采取耐心倾听法、冷处理法、亲朋劝导法、情理引导法、释明利害法等,首先利用宣泄原理,通过耐心倾听,任由当事人陈述不满,或有意识地“拖”上几天,使之情绪逐渐稳定。然后邀集双方熟识的亲友、邻居和基层干部共同做好不良情绪化解工作。最后以理入情,向当事人客观分析和陈明利害,促使其放弃负气思想、面子心态,理性分析得失进退,最终达成双方和解;2、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重大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均相互仇视。对此可采用明辨是非法、中立引导法、换位思考法,通过辩法析理,直斥是非,并引导当事双方换位思考,使之明白对方的苦衷和想法,既让被告人真心悔悟自己过激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伤害,又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理性检讨自身责任,从而谅解对方的过错;3、被告人真诚悔罪,但赔付能力较差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抱着“反正他赔不了多少”的心态,放弃物质赔偿的诉求,转而寻求对被告人的严惩以换得心理平衡,或者因不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而对其更加仇视。对此,法官可一方面加强释明,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知晓被告人的赔付能力,并从情理方面多加引导,尽量寻找突破口促使当事人和解;4、对被告人无悔罪心态,且因面临刑罚制裁而“破罐破摔”,无和解和赔偿被害人损失意愿的案件。应以政策攻心法为主,辅之情理引导法、换位思考法,通过法律政策教育,把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实际联系起来,使之能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自己行为的性质重新认识,引导其产生悔过心态,进而主动产生赔偿被害人的想法。总之,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经历,其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中寻找到突破口,促使当事人形成和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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