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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四)举证难易程度对调解的影响
  现行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高下往往决定其成败,并且对诉讼结果的预测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调解内容。但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区别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一般处于被羁押状态,自由受到限制,其诉讼权利尤其是举证权利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并且由于诉讼地位的差异,被告人为避免法庭对其产生“悔罪态度差”的印象,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其质证和抗辩权。如前述被告人贺某交通肇事案中,在法庭质证时被告人贺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无一提出异议,甚至对其中一些明显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白条收据及明显超出合理情状的费用支出也一一认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而言,由于刑事指控先在,所以原告基本上无须承担对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10),仅需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举证。由于国家刑事指控的严谨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情一般较为清楚,是非很容易确定。这样,附带民事争议因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认识也比较到位,博弈可选择的行动空间较小,对这一特点把握较好,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高,但如把握不到位,则更难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在审限、庭前准备时间等方面一般受到刑事部分审理程序的制约。尤其是双方的举证期限都被压缩,这在某些情形下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如案例涉及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伤残等级,因诉前未作鉴定,提起公诉后又来不及作鉴定,尽管已经笔者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只能放弃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赔偿范围因此在调解中就不那么明确,这显然也影响到了调解结果。
  (五)执行前景的预测情况对调解的影响
  执行前景的预测对诉讼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较之普通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执行前景的预测一般更加明确,如前所述,这种预测也形成了被告人讨价还价时的资源优势(而在执行前景乐观的情形下,“反正以后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判后赔不如判前赔”也是其博弈战略之一),甚至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首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种局面的形成在笔者看来来并不公平合理,但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仍是诉讼各方面临的现实问题。即便站在刑法法官的角度,为避免原告的合法权益完全落空,就这一现实问题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作出明确的释明(即诉讼风险提示)仍是必要且有利于原告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也将对推动诉讼双方达成协议起到积极作用。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来改变案件执行的格局,从而在调解中将自己置于更加有利的地位。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法理上也同样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但实践中这一手段却很难起到作用。从现实来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极为鲜见(11)。其原因首先在于被告人在押难以确定其个人财产,法院的重视程度也一般不高。此外,程序性保障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利,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刑事案件案发须经历侦查、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如果将申请法院受理案件视为起诉,则案发后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没有意义,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此,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的情状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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