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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有的反应是什么——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问题之思考

  综述: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民族安危的核心。这说明“在谁掌控中国的金融业这一问题”的决策上我们是不能无原则退让的。对于一个国家及负有民族责任感的企业来说,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轻易走出国界的。君不见,尽管中海石油喊出了以185亿美元收购尤尼科的天价,但是美国国会最后还是对我们毫不客气地说了“不”;我们可怜的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伦敦与美国纽约开设十年之久的代表处仍然不能升级为分行。毋庸置疑,目前这场具有“羊群效应”的竞价贱卖中国金融股权的现状是一种头脑发热的败家子行为。笔者认为与其说这种“自贱”行为是出于一种美好的使民族金融业改头换面的善良动机,还不如说是源自一种历史性的潜藏于国人心中的对洋人、洋资万能的盲目敬畏与崇拜。事实说明,有时我们的家花也比野花香,招商银行既无境外战略投资者,也没有鼓噪什么境外上市,但是在国人的心目是它是一家好银行。自成立15余年以来,它踏踏实实地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奇迹,并连续四年荣膺世界前25家最佳资本利润率银行。与此相似,中国银联同样创造了中国金融业的奇迹,捍卫了中国银行卡业的经济版图。
  可能有人会说,国际银行业之间的并购已是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场景下的大势所趋,那么让我们来看下作为并购领头羊的美国是如何并购的:1995年8 月美国化学银行与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1996年4月富国银行和第一洲际银行合并、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公司合并为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1998年1月美国国民银行和巴耐特银行合并、1998年4月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同年4月美国第一银行与第一芝加哥也宣布两家银行联姻。[4] 从这系列并购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案例都是在美国的本土展开的,即美国金融业内部之间的资产重组,其目的在于:一是实现强强联合,从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它国金融机构进行重量级的抗衡;二是以美国本土为中心,向外进行辐射型的以美国银行为主导的跨国并购。因此,其本意并非像我们一样向国外金融机构敞开接纳的胸怀,制造一体共生的局面。无论是在金融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上,还是在法律文明制度的构建上,西方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是实践证明从民族利益的视角看,我们并非是合格的学生,往往一部好经被我们念歪了。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人们于实践中迷失自我与方向时,法律无疑能起到指点迷津,使人勿入歧途的效果。那么,对于这场“跟风”式的金融股权大甩卖,我们的法律在事实上又是如何给人们启迪的呢?
  二、  现实的法律规则给出了什么答案?
  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5]同时,法律也不仅仅是强制性的起推动作用的力量,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协调,对这个任务而言,积极的推动经济比强制的措施有效得多。[6]那么,对于并购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是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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