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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有的反应是什么——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问题之思考

法律应有的反应是什么——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问题之思考


黎四奇


【摘要】中国金融业对外的招商引资所产生的中外资本一体共生的局面并非我们所渴求的金融改革,因为金融业事关我国家安全的本性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内某些资源是不能出让的。我国对这种行为持许可态度的法律规则不仅显示出了一种对民族资本的自贱心态,而且它体现出的是一种法律价值泛化。虽然法律文明无疆域,但是法律的价值却是有边界的。中国法律价值的研究不仅应定向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而且更应将维系我民族国家安全作为传统法价值的前提。
【关键词】金融并购;法律价值;国家安全
【全文】
  在利益冲突的社会,法不仅是一套最具权威性的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而且也是一种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利器,因为主权国家可以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国家、社会、团体与个人等的利益借助法律规则进行利益排序,以保证国家的安全不受到外来因素的侵害。从这一点来看,在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里尽管法律文明并无国界之分,但是在法的价值识别上却是存有价值差别。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循环的血液,为国家的第二国防,它表明国内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然而在中国的大地上正在上演着一场民族金融企业向外资争相抛售股权的大跃进式的招商引资运动,似乎谁向外资出售的速度快、出售的比例高,谁就更能赢到政绩与媒体的掌声。事实上,国内金融企业在境内与境外宛若甩卖温州鞋一样竞相甩卖金融股权,甚至多家金融机构向同一境外投资者压价竞卖股权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中国财力的大量外流,而且使中国正面临着一种经济殖民及金融主权渐失的危险。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外资并购我金融业的始作俑者泼点冷水,让其清醒下。现在我们的法律必须从金融安全及国防安全的角度对这场非理性的金融改革实践作出应有的回答。
  一、  从外资入股我金融业中我们收获了什么?
  近年来,洋资入股我国金融业的大型案例有:2001年汇丰银行、香港上海商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分别持有上海银行8%、7%与3%的股权;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持有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权;同年国际金融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分别持有西安市商业银行12.4%与12.5%的股权;2003年花旗银行收购浦发银行4.62%的股权,成为其第四大股东,而花旗集团有权在2006-2008年内增持浦发银行股权至24.9%;同年香港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与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正式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分别占增发后兴业银行总股本的15.98%、4%与5%;2004年8月交通银行增发约377亿人民币,其中汇丰银行入股144.61亿人民币;2004年9月22日深圳发展银行发布公告同意吸收美国新桥投资公司入股,入股比例为17.89%,新桥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2005年3-4月荷兰国际集团与国际金融公司出资17.8亿人民币与4.47亿人民币收购北京银行19.9%和5%的股权;2005年8月苏格兰皇家银行耗资31亿美元收购中国银行10%股权而入主该年度的“十大并购案”之一,同年美洲银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分别以25亿与14亿美元入股中国建设银行;2005年8月高盛集团、安联保险公司与美国运通公司共出资约30亿美元购得中国工商银行10%之股权;2005年9月德意志银行出资1.1亿美元收购华夏银行5%之股权;凯雷投资集团等出资4亿美元收购太平人寿25%的股权,并有权增持到49%;2005年8月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与交通银行合资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外方持股30%;2005年9月瑞银集团出资17亿人民币获得北京证券20%之股权……。[1]在金融业竞卖股权、私募融资的同时,海外上市也似乎成为一种中国大地上“超女选秀”式引资时尚。如中国建设银行已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上市吸收了92.3亿美元的资金;本年度6月于香港上市的中国银行将其集资规模从原计划的60 -80亿美元提升至最高98亿美元,已超过建行2005年IPO(初次公开发行)募集的92亿美元,若承销团行使15%的超额认购权,中行最终的募集规模将达到112亿美元,这将刷新建行创下的6年来全球最大上市集资纪录,同时也将成为香港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高金额的招股活动。 与此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也候于待选名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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